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本人收到求助個案,指有留院接受治療的合資格選民,分別在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日被醫院以健康理由,拒絕批准外出投票,選舉事務處亦無相應行政措施協助這批選民。就協助無法獨力完成投票程序的選民的措施,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選舉事務處會否在以後的選舉中派員到所有醫院協助住院選民投票;及
(二)選舉事務處會否作出相應安排,協助居於安老院舍並行動不便的年長選民在選舉日投票?
答覆:
主席:
(一)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規例)(第541F章)第34(1)條,在每項有競逐的選舉中,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在投票日前十天或之前,向每名選民發送投票通知卡。規例第34(3)條進一步訂明總選舉事務主任必須在投票通知卡上述明有關選民必須在哪一個投票站投票。《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亦載有類似條文。
為方便選民投票,選舉事務處會在向每名選民發出的投票通知卡中,夾附獲派投票站的位置圖。上述安排適用於所有選民,包括留院接受治療的選民。
選舉事務處曾根據於懲教院所設立專用投票站的經驗考慮可否於醫院設立投票站。根據設於懲教院所的專用投票站的投票安排,選舉事務處須預先編製選民登記冊摘要,供專用投票站的票站人員核對有關選民的投票資格。該處亦會作出特別安排更新這些摘要,以反映投票日的情況。
然而醫院與懲教院所的情況不同,一般於星期日舉行的投票日,懲教院所一般是不會有選民入獄/出獄的;而醫院卻可能有不少病人進出。由於醫院病人的流動性甚高,即使投入龐大的人力物力,亦不可能在投票日更新有關的選民登記冊摘要。在這情況下,有可能會有病人在醫院投票站投票後,再到其所獲編配的一般投票站進行重複投票。另一方面,亦有可能出現選民在一般投票站投票後入院,並在醫院投票站重複投票。
再者,即使於醫院內的某些指定地方設立投票站,醫院內的選民仍須到該指定地方投票,因身體狀況不宜離開病房的病人,亦未能受惠於這項安排。假如票站人員到每張病床分發選票,讓病人於病床上投票,則較難確保投票的保密性。而醫院如調派醫護人員協助病人投票,亦會加重醫護人員的工作負擔,影響醫院的正常運作。
最後,醫院有可能在接近投票日時或在投票當日爆發傳染病而不宜在內設立投票站。選舉事務處將難於短時間內找到合適替代的投票站。
總括而言,目前看來於醫院設立投票站在現階段實際上難以實行。
(二)根據規例第33(3)條,總選舉事務主任須分配予選民一個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接近該選民的登記住址的投票站。
如選民屬殘疾人士,或須用輪椅進出,而其所獲編配的投票站不方便使用輪椅或殘疾選民進出,可於投票日五天前透過電話或傳真向選舉事務處申請重新編配到另一個方便他們進出的投票站。申請人會被編往一個接近其住址並適合使用輪椅或殘疾的選民使用的投票站。如情況許可,選舉事務處亦會透過香港復康會為使用輪椅或殘疾的選民安排復康巴士服務,接載他們來往投票站。上述安排適用於所有選民,包括居於安老宿位、行動不便的長者。
一直以來,選舉事務處在每次選舉中均盡力物色適合使用輪椅或殘疾人士使用的場地作為投票站。而在可行的情況下,選舉事務處亦在一些非無障礙投票站加設臨時斜台,使有關投票站可供行動不便的選民使用。在剛過去的區議會選舉,超過九成的投票站均方便行動不便或使用輪椅的選民進出,較以往選舉為多。
我們當然會繼續致力完善相關的選舉安排。
完
2011年11月23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