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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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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選民登記制度建議優化措施(附件)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二○○六年十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四十七號報告書》(《報告書》)中,審計署建議選舉事務處研究要求可疑個案的選民登記申請人或登記選民提供證明文件,以核實其住址,以及考慮以抽查方式核實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選民住址。總選舉事務主任回應《報告書》的建議時指出,按照一貫做法,選舉事務處若發現選民登記申請表上填報的地址不完整或有可疑,會致電或去信申請人查明究竟。此外,就《報告書》中指出,在同一地址有超過十名選民登記而交由選舉事務處作進一步跟進的個案,總選舉事務處主任表示,根據查核二○○六年的正式選民登記冊、致電查詢、家訪和發信查詢時所得資料,該處沒有發現有任何可疑的違法行為,而且該處人員會一直保持警覺,查察選民登記表格上填報的資料是否有不妥當之處。但本屆區議會選舉後,傳媒廣泛報道多宗懷疑種票個案,當中包括一屋多姓、登記地址不完整或不明確、或以不存在的住宅樓宇、大廈樓層或不能居住的地方(例如學校、貨倉及中央郵政信箱等)登記作主要地址的個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七年至今,選舉事務處每年分別透過查核正式選民登記冊、致電查詢、家訪和發信方式,發現多少宗選民登記地址不完整或有可疑的個案(以表列出分項數字);政府有否深入調查該等個案;若有,結果為何(按調查結果以表分項列出每年的調查個案數字);及

(二)選舉事務處會否承諾在發表二○一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前,重新檢視所有已登記選民的資料,找出包括地址不完整或不明確、一屋多姓,和以不存在的住宅樓宇、大廈樓層或不能居住的地方(例如學校、貨倉及中央郵政信箱)登記作主要地址等的可疑個案,並主動調查和跟進該等個案,以核實存疑的選民和申請人的身份?

答覆:

主席:

(一)現時,選舉登記主任每年都會檢查正式選民登記冊,找出所有有七名或以上登記選民的住址。除非是理據充分或經核實的個案(例如安老院),否則選舉登記主任會致電或發信要求有關選民確認其住址記錄。如某一選民確認已遷離該住址,或向他發出的確認信件無法投遞,選舉登記主任會將他納入該選民登記週期的查訊過程內,如選民未能在查訊信件列明的限期前提供書面確認或更新地址,他的名字將被納入該選民登記周期的遭剔除者名單內。

  由二○○六/○七年起,根據上述措施已查核的地址數目見附件。

  根據上述措施的查核結果,選舉登記主任沒有發現虛報住址的情況,所以沒有轉交個案予執法部門跟進。

(二)鑑於近日市民關注到一些選民可能就住址作出虛假聲明,當局已對現行選民登制度進行檢討和建議一系列的措施,以優化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

  第一,我們建議引入提供住址証明的要求,任何人士要求申請成為地方選區選民,或已登記選民搬遷後欲更新其登記住址,必須同時提交住址證明作為標準的證明文件。

  當局須制訂標準,以界定哪類住址証明會獲選舉登記主任接受,例如在某時段內(如過去三個月)水、電、煤費用帳單及由政府及銀行發出的信件等。

  第二,我們會強化選民登記的查核措施,如遇無法投遞投票通知卡的情況,選舉登記主任在致電有關選民查詢後會以掛號郵遞方式發信給該選民,要求他提供住址證明。如該封查訊信件未能投遞給有關選民,或該選民未能在查訊信件所指定的限期前提供住址證明,該選民的登記資料便會被包括在該選民登記周期發表的遭剔除者名單內,供公眾查閱。

  除了會按現時安排查核所有七名或以上選民的住址外,選舉登記主任會強化查核的工作,加入新的查核準則,例如同一地址選民的姓氏超過某個數目。選舉登記主任亦會就選民登記進行隨機抽查。選舉登記主任會要求居於受查的地址的選民提供住址證明。在查核中選舉登記主任如遇可疑的情況,會立即轉介相關的執法機關。

  根據現行的安排,上一段所提及的查核是在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後進行的。為了收緊制度,我們可提前這些查核,以便它們可在發表正式選民登記冊前完成。在這個情況下,本身應該被除名的選民便不能夠在正式選民登記冊後的選舉中投票。然而,這可能需要將新登記及更新住址的法定限期提前,以預留足夠的時間讓選舉登記主任進行查核和審核的程序。

  第三,我們會考慮修改有關的法例,為了協助更新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的住址,我們可考慮修改有關的法例,要求已登記選民申報其住址的更改。但是,由於選民登記是自願的,以及有部分不打算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未必會申報住址變更,為沒有更新住址的選民加入罰則可能不太合適。

  另一個方案是對在法定限期前未有申報更改了的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的選民,加入罰則。這個建議亦可以推動選民,如果希望在選舉中投票,便須申報更改了的住址。

  為配合上一段所提及的建議,和預留足夠的時間予選舉登記主任審核為申報更新住址而呈交的地址證明,我們會考慮將更新住址的限期提前至新登記限期前。

  第四,我們會加強宣傳。每逢選舉年,當局會推行全港性的宣傳活動,推廣選民登記。在廉政公署的協助下,宣傳活動亦會針對在選舉中的舞弊行為,包括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虛假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當局會考慮增撥所需資源,宣揚有關信息。

  我們亦打算在明年初,向所有已登記的選民寄出信件,提醒他們若住址有所轉變,需要向選舉事務處提供最新的住址,以及介紹新的地址證明要求。與此同時,我們會推出一些宣傳措施作配合,例如電視宣傳短片和報章廣告等。

  此外,如上述的建議獲得實施,當局會適當地加強宣傳,提高市民對新安排的認識。

  第五,我們會啟動一項額外的措施。選舉事務處會聯絡屋宇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在未來數個月查核近期被拆卸或即將被拆卸的建築物名單,以助找出可能未有更新住址的選民。

  我們會在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就上述建議優化措施的詳情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1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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