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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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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政府今日(二月一日)公布將於二月八日向立法會提交《2012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說:「《條例草案》修訂多條法例,以修改選舉廣告的規管制度;提出關於屬立法會若干個功能界別或選舉委員會(選委會)若干個界別分組的組成人士的團體的修訂;改善各項選舉的選舉程序;就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點票安排作出規定;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及作出相關及附帶修訂。」

  在建議的選舉廣告安排下,候選人可在發布選舉廣告後一個工作日內,把選舉廣告張貼在一個由選舉事務處負責的中央網站或由他負責的選舉網站內,以供公眾查閱。這會取代目前要求候選人在發布選舉廣告前向選舉主任提交聲明書及文本的規定。

  此外,有關建議也簡化了處理選舉廣告支持同意書的安排。在建議安排下,如一名候選人或一名人士沒有提出要求或發出指示,或授權任何人士提出要求或發出指示在選舉廣告中包括支持人士表達的支持,則該名候選人或人士不需事先取得支持者的書面同意。

  發言人說:「這項建議旨在保障候選人或任何人士不會因第三者自願向他表達支持,但由於難以事先取得該人士的書面同意,致令他在不經意的情況下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條。」

  為了籌備將於二○一二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以及改善各個選舉的選舉程序,《條例草案》包含對有關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作出的修訂,以訂明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點票安排,以及改善各選舉的選舉程序。

  此外,《條例草案》就其他功能界別作出技術性修訂,包括更新已登記或合資格登記為選民的若干團體或其會員的名單,或剔除已停止運作的組織。該等技術性修訂,亦適用於其名稱與對應的功能界別相同的選委會界別分組內的有關團體及組織。

  發言人說:「我們希望立法會可以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好讓經修訂的選舉安排能在九月舉行的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實施。」

  有關《條例草案》和建議的詳情會上載立法會網頁。

2012年2月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