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回應傳媒提問時承認,曾兩度乘坐私人遊艇往返澳門,以及兩度乘坐私人飛機往返泰國及日本,並分別支付相當於經濟及商務客位機票的款項(即數千及數萬元),遠低於租用飛機往返兩地的所需費用。據悉私人飛機由持有西隧權益的港通控股主席安排,而港通控股旗下業務與行政長官處理的政策有多重關係。此外,行政長官最近一次乘遊艇從澳門返港時,其職務並未由其他官員署任,行政長官辦公室發言人解釋「特首於離港後的數小時內可返回本港,無須找人署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釐訂上述款待所應付出金額的機制為何;根據前述機制所計算出的實際金額為何;有否機制協助行政長官在考慮是否接受款待時,判斷接受款待會否涉及利益衝突;若設有機制,機制的詳情及判斷者為何;在上述事件當中,有沒有使用這個機制;若沒有機制,會否立刻制訂機制;
(二)鑑於現時行政長官接受的款待無須申報,政府會否立即修改現行機制,以增加透明度,並說明公職人員在休假期間接受利益須否申報,以釋除公眾現時的疑慮;及
(三)行政長官休假而不安排署任的做法,與現有的公務員或問責官員署任制度是否一致;行政長官在不作署任安排下休假期間,他的身份是否仍是行政長官,以及應否仍被視為有公職在身;若然,在該期間是否繼續受與公職人員有關的法例及規定所規管?
答覆:
主席:
就近日有關行政長官接受朋友款待的多則傳媒報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論,行政長官曾蔭權已經在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透過親身出席電台節目及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代發新聞稿,向市民解釋。本着對公眾負責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高透明度,行政長官同意在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會,以便他親身就有關事宜接受議員的提問。
在回答本問題之前,當局先代表行政長官交代整體情況。
首先,行政長官感謝傳媒報道及議員提問,讓他清楚明白市民的期望,作為公職人員不但要清白,是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經過多次反思,行政長官承認他一直謹守的規矩與市民的期望有一定的落差,讓公眾失望。他明白有人認為行政長官不應與富豪交往,但也想向大家解釋,作為行政長官,實在有需要掌握香港各方面的情勢,所以一直以來都與社會不同階層,包括基層、中產、以至各行各業保持接觸。經過這次事件,行政長官表示處事必定會更小心,亦要提高敏感度。
行政長官成立了五人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檢討現行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及政治委任官員,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議。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約三個月內,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至於行政長官與夫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外遊旅程、出售私人藏酒並將全數所得捐贈慈善機構,以及於深圳租住單位的資料,詳見附件。
就梁家傑議員的提問,當局謹覆如下:
(一)及(二)一般而言,接受朋友邀請,乘坐其私人飛機或遊艇前往外地,或會構成接受《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五章所指的利益,按照規定,必須取得行政長官批准。由於此規定要適用於行政長官本人有操作上的局限,因此行政長官制定了內部規則,在行政長官私人休假時,獲朋友邀請乘坐其私人飛機或遊艇往返其他地方及香港,在沒有利益衝突的前提下,行政長官可考慮接受,但必須向朋友支付相若航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的票價,以顯示行政長官並無因接受邀請而節省旅費。在問題所述四次旅程中,有三次引用此內部規則。行政長官到日本旅行所乘坐的私人飛機,是同行友人向商業公司租用的,所需費用由行政長官及其他同行人士攤分。
因應社會近日的關注,行政長官已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範圍包括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和款待的安排。
(三)行政長官離開香港,不論公幹或休假,只要能在有需要時短時間內回港履行公務,便毋須安排官員署任其職務。此做法亦適用於主要官員及公務員。
在休假而沒有署任安排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可以個人身分出席私人社交活動;但有需要時仍可以官方身分執行公務,並受相關法例及規定規管。
完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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