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在本月六日的立法會會議上,本會議員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動議議案,授權本會事務委員會,命令政府提交審批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的相關文件(下稱「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有兩名本會議員透露,在該會議之前,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下稱「中聯辦」)的官員曾接觸他們,並與他們討論該議題。其後,有一名行政會議(下稱「行會」)成員在回應中聯辦此舉屬干預香港內部事務的批評時表示,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是衝擊行會保密制,而這涉及憲制問題,因此中聯辦有責任去維護《基本法》及「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當局有否制訂機制或程序,處理出現該等干預香港自行管理事務的情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否評估,以特權法索取文件是否屬於《基本法》第二十二條所指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若評估結果為是,有否評估中聯辦官員與本會議員討論該事宜,有沒有違反《基本法》的上述條文;若評估結果為有違反,當局有否向中聯辦反映,其官員在此事上表達意見違反了《基本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該行會成員的上述意見是否反映行會的看法;若然,行會所持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相關政策局和部門後,本人現代表特區政府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根據《基本法》第十六條,香港特區享有行政管理權,依照《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香港特區的行政事務。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二○一三年三月十八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會見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並表示新一屆中央政府將堅持全面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嚴格按照《基本法》辦事,全力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區政府同樣地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原則處理香港的事務。
就行政會議保密制度方面,政務司司長已經在本年十一月十三日的會議上就議員的提問作出答覆。司長強調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享有憲制地位。為使行政會議充分發揮其職能,多年來行政會議奉行保密原則,目的是要確保其成員在沒有壓力下,暢所欲言,坦誠地向行政長官表達意見,也讓行政長官可以充分聽取意見,以衡量政策利弊,令最終制訂的政策更為完備,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也是建基於此。致力維護行政會議制度的完整性關乎重大公眾利益。按照行政會議的保密原則,政府素來不會披露行政會議的議程和討論內容,但會就所作的決定,通過新聞公報和向立法會發放資料摘要,交代有關決定和相關的考慮。
就何議員提問的三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回歸以來,無論是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駐港機構抑或是特區政府,一直以來須嚴格按照「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以及各自的職務範圍依法辦事。
(二)立法會要求索取文件的法律依據,在《基本法》相關條文及《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香港法例第382章)已清楚訂明:
(i)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立法會在行使《基本法》該條所述的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ii)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九條第一款,除第十三條及十四條另有規定外,立法會或其常設委員會可命令任何人到立法會或該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出示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據、簿冊、記錄或文件。
(iii)另一方面,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十一)條,香港特區行政長官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下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此外,任何人亦可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拒絕回答問題或出示文據,並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享有證人的特權等等。
自回歸以來,政府一直嚴格依法辦事,處理有關立法會依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索取文件的事宜。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授權的工作機構,按照其所獲的授權履行職責,當中包括:聯繫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以及反映香港居民對內地的意見等。
就提問中提及的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申請一事,我們留意到有報章報道有立法會議員表示曾與中聯辦的人員接觸,而根據相關報章報道,有關議員表示沒有任何人向他們施加壓力。此外,我們留意到有關議員在立法會中就相關議案的投票取向亦各有不同。
(三)就立法會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索取文件的法律依據,我已經在第二部分的回答作出引述。至於個別行政會議成員在公開場合所發表的具體意見,在不違反行政會議「保密制」和「集體負責制」原則的前提下,行政會議成員跟所有市民一樣有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我們不會評論個別行政會議成員所發表的個人意見。
完
2013年11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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