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於去年十二月四日發表《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並展開為期五個月的政制發展公眾諮詢,至本年五月三日結束。為此,政改諮詢專責小組成員較早前舉辦了四場晚宴與本會各黨派的議員分批會面,以及舉行了四場早餐會,讓本會議員分批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官員就政制發展交流意見。此外,中央人民政府已安排本會議員於本月十二及十三日到上海訪問,而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等內地官員,將會在上海與本會議員會面及討論香港的政制發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至今收到多少份意見書,以及當中由個人和團體提交的數目分別為何;
(二)鑑於上述諮詢文件的第1.14段指出,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要走「五步曲」,該「五步曲」每一步的時間表為何;預計何時會啟動第二輪公眾諮詢,以及何時提出具體的政制發展建議;
(三)上述每場晚宴和早餐會的出席名單(以表列出),以及有否評估該等活動對收窄本會議員在政制發展方面的分歧及凝聚共識有何效用;會否在諮詢完結前再安排類似的交流活動;
(四)是否知悉本會議員訪問上海期間,分批與內地官員會面就政制發展交流意見的具體安排;
(五)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政府有否研究「協商產生」的定義、應由哪些人協商,以及在甚麼情況下行政長官應通過協商產生;
(六)鑑於《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訂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政府對下述用語所採用的定義為何:(i)「實際情況」、(ii)「循序漸進」、(iii)「廣泛代表性」及(iv)「民主程序」;
(七)會否就泛民主派人士提出的「公民提名」及「三軌提名」(即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可透過公民提名、政黨提名或提名委員會提名三個途徑取得)的合憲性尋求法律意見,並向公眾交代所取得的意見;若會,何時會作出交代;若否,原因為何;
(八)有否就「佔領中環」運動是否違法一事尋求法律意見,以及會否向公眾作出交代;若會,何時會作出交代;若否,原因為何;及
(九)鑑於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據報較早前曾表示,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愛港人士,政府有否研究如何界定「愛國愛港人士」;有否研究推動、參與或支持「佔領中環」運動的人士,以及不擁護《基本法》的人士應否被視為愛國愛港;若有研究,有關結論的理據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的決定,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嚴格按照《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和決定,落實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是中央、特區政府和廣大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亦是本屆特區政府的重要施政目標。特區政府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就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正式展開公眾諮詢,為政制發展「五步曲」做準備。諮詢為期五個月,至二○一四年五月三日止。我們期望社會各界能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和決定的法律基礎上,就兩個選舉辦法的相關議題作充分討論。就林議員的各項提問,現回覆如下。
截至二○一四年三月底,當局已收到超過二萬份來自不同團體和個人的書面意見。我們仍在整理相關的意見書;在已整理的意見書中,暫時以個人意見較多。
在諮詢期完結後,當局會整理及歸納所收集到的意見。根據二○○四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行政長官應就是否需要修改兩個產生辦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即「第一步曲」),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第二步曲」)。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此作出決定後,我們預計可於二○一四年第四季左右展開第二輪公眾諮詢,並在諮詢完結後向立法會提交具體修改《基本法》附件的方案(「第三步曲」)。
根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四年的解釋,任何方案均須得到立法會全部議員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為促進立法會不同黨派及議員的溝通及討論,政務司司長分別於二○一四年一月及三月邀請所有立法會議員,分批在晚宴和早餐會上就兩個產生辦法的相關議題進行交流和討論。當局認為有關會面有助增進各方溝通,為凝聚共識創造良好氛圍。特區政府日後會樂意安排任何有助各黨派和特區政府以至中央政府的代表進行理性平和的溝通及凝聚共識的場合。上述的晚宴及早餐會出席名單載於附件。
立法會議員有意訪問內地,行政長官對此十分支持,因此向中央領導提出建議,並獲得中央同意安排全體立法會議員於二○一四年四月十二至十三日訪問上海。在中央的支持及上海市政府的全力配合下,根據立法會主席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來函所述的議員建議及往返時間,以及上海方面的具體情況,行政長官已於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致函立法會主席,提供訪問的安排。建議的訪問內容包括上海市領導會見及宴請立法會議員;參觀考察虹橋商務區及綜合交通運輸樞紐工程、中國商用飛機製造現場(正在製造中國第一架自製幹線客機)及上海城市規劃展示館;專家主講「國際形勢與外交政策」及「國家全面深化改革」;上海市政府講解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並與議員互動討論國家和上海的發展;預留半天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全國人大常委員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主任張曉明與議員座談,就香港社會及經濟發展、兩地關係及政制發展等雙方共同關心的議題,聽取議員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互動;以及與在滬港人聚餐,了解居住當地港人港商的情況,交流分享對兩地發展的意見。
特區政府於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發表的《二零一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諮詢文件》已載列了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原則、相關《基本法》條文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可考慮的議題,供大眾參考。律政司司長已於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撰文闡述《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一些法律觀點,供各界在考慮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參考。特區政府正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諮詢公眾,現階段不會評論個別團體和人士提出的意見或建議。
特區政府十分尊重香港市民發表意見的自由和權利,但同時我們亦期望社會各界能抱着理性和務實的態度,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尋求共識,讓香港政制得以向前發展。參與任何公眾活動的人士應在遵守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表達他們的意見和訴求。若有任何違法行為,當局會嚴正地依法處理。
根據《基本法》內有關行政長官職責的描述,例如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要依照《基本法》對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第四十八條提到,行政長官要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執行《基本法》、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此外,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16(7)條,任何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均須附有一項聲明,表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6A(1)條,獲委任或當選為行政長官的人,須在履行其任何職責前,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有關誓言,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行政長官作出宣誓的規定,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要求,是一致的。從以上條文可見,行政長官作為特區和政府首長,地位重要且獨特,行政長官由特區選舉產生,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根據《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亦須擁護並執行《基本法》。《基本法》的要求和規定,足以說明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才可確保他可以忠實地履行這個重要職務所帶來的憲制權責。
完
2014年4月9日(星期三)
立法會十五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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