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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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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政府最高層的申報利益制度及獲委任前的品格審查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最近,有一名退休官員在職期間隱瞞收受他人的利益及貸款,因而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並被判入獄。該名官員的代表律師在法庭上指出,該名官員自二○○○年起已長期入不敷支及欠下巨債,在二○一○年時負債高達5,200萬元。然而,他仍可通過相關的品格審查,先後在二○○五年及二○○七年獲委任為政務司司長和行政會議成員。按照有關的利益申報制度,政治委任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無須申報其債務及法律責任。另外,現任行政長官也被指在就任行政長官一職前及後,收受一家澳洲公司總數接近5,000萬元酬勞,為其提供服務,而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為了加強公眾的信心,當局會否修改有關的利益申報制度,規定政治委任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申報其債務、合約責任及透過私人公司或信託持有的資產,並定期抽查,以核實申報內容;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政治委任官員品格審查制度的審查項目有否包括債務及法律責任;若有,為何該名負上巨額債務的官員可通過品格審查並獲委任;若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該名負債累累的人可通過品格審查並出任政府最高層的職位,是否反映品格審查制度已崩潰;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沒有評估,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考慮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條外訂立制度,規定行政長官就任時申報財產並公開讓公眾監察;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後,我獲授權代表相關部門回覆如下:

(一)現時的申報制度規定,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須具體申報他們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股份、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東主或合夥人身分,以及如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詳情。各級政治委任官員也須申報其以個人名義擁有,或以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義但實際由其擁有的投資和利益,或他們擁有受益人權益的投資及權益。

  各級政治委任官員按照《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規定申報的投資和利益,亦以訂明表格的方式存放在各個有關的辦公室或政策局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有關的申報須每年更新。

  行政會議設有嚴謹而行之有效的利益申報制度,目的是為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公正無私和不偏不倚。該制度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定時定期的申報,每位行政會議成員均須在上任之時和其後每年申報個人利益,包括(a)受薪董事職位;(b)受薪工作、職位、行業、專業等;(c)如上述兩項的利益包括因行政會議成員身分所提供的個人服務,服務對象的姓名或名稱;(d)成員在本港或其他地區擁有的土地及物業;(e)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及(f)理事會、委員會或其他機構的成員身分。此外,行政會議成員須以保密形式向行政長官申報更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成員本人或連同配偶或子女或其他近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論持股數量),以及期貨或期權合約。在現行制度下,若行政會議成員透過私人公司或信託持有資產,他們須按行政會議秘書處就此所發出的清晰指引,作出申報。概括而言,若成員對有關的私人公司或信託有實質的控制權便須作出申報。有關指引的詳細內容已上載行政會議秘書處網頁。申報制度的第二部分是就個別行政會議討論的事項作出申報。行政會議成員有個人責任,檢視行政會議所審議的事項是否涉及其個人利益,並在行政會議討論有關項目前作出申報。

  上述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及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是非常嚴謹的,當局目前沒有計劃修改現行的申報制度。事實上,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獨立檢討委員會)在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發表的報告中,已表示政治委任官員申報利益和投資的制度,以及行政會議申報利益的制度,整體而言均令人滿意。獨立檢討委員會亦曾研究如何處理政治委任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的債務和法律責任的問題。獨立檢討委員會考慮到由於政治委任官員和行政會議成員的債務和法律責任已須在逐項申報中向行政長官披露,並顧及到對個人私隱的關注,因而認為無須把債務和法律責任包括在定期利益申報中。

(二)每位政治委任官員均須接受深入審查。特區政府會向有待提名擔任政治委任官員的人選提供深入審查表格,其內容與公務員系統使用的相同。接受深入審查人士須填報詳細個人資料、教育背景、參與的社交活動、工作履歷和家庭成員等。受審查者亦須提名兩位諮詢人,以協助了解其背景、工作、家庭及其他相關的情況。警方會負責審查的工作,在有需要時會請其他執法機構提供資料。審查工作包括會見受審查者、其諮詢人和上司,以及翻查有關記錄。深入審查制度的成效建基於各有關方面的信任和合作,因此審查制度的具體安排或個案內容、或與此有關的細節資料必須嚴加保密。

(三)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行政長官就任時已按照《基本法》規定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申報。我們目前沒有計劃另行訂立申報制度。

2015年1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