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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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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一題:選舉的安排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法例,獲有效提名的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其選區的每名選民寄出一封信件(有關信件)。據報,在剛舉行的二○一六年立法會補選(新界東地方選區),當局基於某候選人提交的信件樣本的某些字眼牴觸《基本法》和涉嫌鼓吹以武力達到目的,拒絕為他派遞有關信件。此外,馬鞍山一個點票站進行點票時,有一個投票箱因鎖匙遺失而未能開啟。投票站主任經諮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後,安排警務人員打開該投票箱。投票站主任其後把該投票箱內的選票與點票站內其他投票箱內的選票混和後一起點算。就選舉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拒絕為有關候選人派遞有關信件的事件詳情為何,包括有關信件中哪些具體的字眼違反有關規定、當局作此決定前從律政司獲得的法律意見的內容,以及該決定的法律依據;

(二)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歷次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的候選人,被當局拒絕免付郵資派遞有關信件的個案宗數,以及每宗個案的詳情(包括選舉名稱、選舉日期、有關候選人的姓名,以及拒絕派遞有關信件的具體原因);

(三)有否設立機制供候選人就當局拒絕為其派遞有關信件的決定提出上訴;如有,機制的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有關的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會否考慮設立此機制,以保障候選人的權利;

(四)郵政署會否在候選人支付有關郵資後,為其派遞已被當局拒絕免付郵資派遞的信件,以及候選人向有關主管當局申報的選舉開支須否包括有關的郵費;

(五)上述投票站主任就如何處理遺失鎖匙的投票箱所獲法律意見的詳情為何;及

(六)有否調查上述投票箱鎖匙遺失的原因;如有,結果為何;是次補選前是否已制訂處理此類情況的應變措施及指引;如是,詳情為何;有否計劃檢討是次補選的整個點票過程,包括將該投票箱內的選票與其他選票混和後一起點算的做法是否合理;如有計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4條及第8條,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負責進行及監督選舉,以及在選舉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就與該項選舉有關而選管會根據該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具有職能的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選舉事務處會為選管會提供所需的支援。

  立法會新界東地方選區補選已於本年二月二十八日舉行。選管會依法負責進行及監督該補選。議員的問題涉及選管會和選舉事務處在補選期間對個別事件的處理,這些事件有待選管會稍後向行政長官就補選有關的事宜作出報告。儘管如此,經徵詢選舉事務處和相關部門,現對主體和各分部問題作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3條,獲有效提名的每份地方選區或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候選人名單/每名傳統功能界別候選人(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其選區或界別的每名選民寄出一封信件。這項免費郵遞服務的目的,是讓候選人能就該次選舉向選區或界別內的選民投寄選舉廣告,藉以自我推介或宣傳。

  按現行安排,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如欲使用這項免費郵遞服務,須先向郵政署提交選舉郵件樣本,獲書面批准後方能免費大量投寄信件給選民。郵政署會檢視樣本是否符合訂明的郵政要求,並會就樣本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按既定程序向選舉事務處尋求意見;選舉事務處會視乎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就樣本的內容徵詢法律意見。選舉事務處經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及相關的法律意見後,若不接納樣本內容,會經郵政署以書面通知候選人,以便候選人在限期前提交修訂版本。

  選舉事務處並沒有就過往各次公共選舉中不獲免費郵遞服務的個案進行統計或分析,因此未能按分部問題要求提供有關細項資料。

  根據現行安排,倘若候選人的選舉郵件樣本的內容不獲接納,會經郵政署以書面將拒絕的原因通知該候選人。候選人可於限期前向郵政署提交已修訂的樣本或另一個選舉郵件樣本,重新審批。

  郵政署會按《郵政署條例》(第98章)和相關法例,以及《郵政指南》所載的規定處理所有郵件。任何候選人以自費方式郵寄的選舉廣告所涉及的郵費開支應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被計算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就馬鞍山一個點票站其中一個屬於該站的票箱遺失鎖匙一事,根據選管會於補選結果公布後會見傳媒時指出,選舉事務處的初步調查顯示,有關票箱一直存放於該票站內,而站內一直有警員看守,票箱亦沒有任何被干擾的痕跡。為謹慎起見,投票站主任在決定用工具剪開掛鎖以取出選票進行點票前,已徵詢法律意見。選管會會就是次補選的安排作詳細檢討,並根據法例,在三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2016年3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