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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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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委任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以下為今日(六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回覆:

問題:

  政府於本年三月十八日公布委任陳章明教授(陳教授)為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新任主席時,有關的遴選委員會稱讚陳教授「就推廣平等機會具有清晰的視野、熱誠及承擔」。然而,陳教授於上任前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同志平權運動「並非理性的政策討論」,立法規管性傾向歧視是「最不可取的」。他又指出,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平機會在可能的範圍內應與政府立場一致。此外,他明言自己「臨近退休,悶悶哋,不如試下熱廚房」,而且他承認對現行反歧視條例並不熟悉(例如他誤以為現行的反歧視條例已能夠保障性小眾不受歧視,以及把「性別認同」與「性傾向」混淆)。有評論指出,陳教授的言論反映他在決定走入熱廚房之前,並未理解推動反歧視工作的爭議性,亦對維護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缺乏承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招聘平機會主席的廣告所列申請人條件包括「對推廣平等機會具有相當的承擔」,當局是否知悉遴選委員會有否與負責招聘工作的人事顧問公司,商定如何評估申請人是否符合該條件,例如測試申請人對人權工作的認識程度和經驗,以及申請人能否反映被歧視弱勢群體的聲音;

(二)鑑於有意見認為兩位平機會前任主席周一嶽醫生及胡紅玉女士,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敢於公開批評政府工作的不足,甚至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政府採用的中學學位分配辦法,當局是否知悉遴選委員會有否掌握任何資料,顯示陳教授在推廣平等機會方面的承擔,不會遜於其前任人;及

(三)有否向遴選委員會成員了解,為何他們建議委任一位其後自認不熟悉反歧視條例,又自稱臨近退休,悶悶哋,不如試下熱廚房的人擔當平機會主席,以及政府會否為此提出補救方法,以免平機會的公信力受損?

答覆:

主席:

  就何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香港法例第480章)第63條設立的獨立法定機構。根據同一條例,平機會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並須為全職。平機會在一九九六年成立。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平機會主席及16位委員共同組成平機會的管治組織,執行平機會的職能及行使權力。平機會的職能包括執行四條現有的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致力消除歧視,促進平等機會及和諧,致力消除騷擾和中傷,處理投訴個案,向被歧視的受屈人士提供調解及其他形式的協助。

  自二○○九年起,政府一直透過公開招聘平機會主席,今次亦沿用同樣的程序招聘新任主席。去年,政府成立了一個遴選委員會,並聘用人事顧問服務公司協助進行招聘工作,於去年九月十日展開為期三星期的公開招聘。人力資源顧問公司就所收到的申請及其他顧問公司認為合適的人選,進行專業分析並向遴選委員會作出報告。遴選委員會則考慮顧問公司的專業分析,及按照招聘廣告中所列出的準則,評核每一位申請人,從中邀請有機會適合的人士會面。遴選委員會共考慮了144位人士,並最後一致認為陳章明教授是考慮的人士當中最適合出任平機會主席的人選。行政長官經考慮遴選委員會的建議後,委任陳教授作為平機會主席。

  正如遴選委員會在宣布委任陳主席當日會見傳媒時所述,陳主席有豐富的公共服務經驗,並曾服務政府多個顧問組織,對安老事務、衞生、福利及僱傭關係等各個範疇均有相當涉獵。他於獲委任前擔任的公職包括:安老事務委員會主席、最低工資委員會委員、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委員、僱員再培訓局「健康護理行業諮詢網絡」召集人及健康與醫療發展諮詢委員會委員。此外,陳主席亦曾經擔任聯合國亞洲及太平洋經濟社會委員會關於人口老化和社會發展問題的顧問,並曾在英國參與種族關係及社區工作,處理有關少數族裔的議題。

  政府於今年三月十八日宣布委任陳主席,陳主席於四月十一日正式就任。平機會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依照四條反歧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獨立運作,政府不會干預平機會的日常運作。由於平機會負責監察四條反歧視條例的執行情況,而特區政府亦受反歧視條例所規管,我們認為政府不宜亦不應評論平機會的工作,包括平機會主席就平機會工作所發表的言論。

  我們留意到陳主席上任以來主動與不同持份者會面,也在不同場合接受傳媒訪問。我們相信陳主席會繼續致力於平機會的工作,與其他委員共同帶領平機會不偏不倚地履行其法定職責,並且積極在社會上推廣平等機會的信息。

  每年平機會主席都會因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邀請,向委員會簡介平機會的工作情況。我們知悉陳主席將於本月二十日出席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屆時,議員可以直接向陳主席了解平機會的工作要點並就此作出交流討論。



2016年6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