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六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回覆:
問題:
較早前,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代表一位男士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向一間娛樂場所的東主提出訴訟,指該娛樂場所舉辦的「女士之夜」(當中向女顧客收取較男顧客為低的入場費)屬性別歧視。在被告缺席聆訊下,區域法院判決原告勝訴。有許多酒吧業人士向本人反映,他們對該判決感到驚訝和失望,他們亦擔心日後採用女士之夜等招徠手法,以開拓女性客源的巿場時,會被控性別歧視。該等人士又指出,他們舉辦女士之夜,只不過為了吸引更多顧客光顧,絕不存在性別歧視的想法。此做法由來已久,亦是世界各地常用的營銷手法。鑑於該宗案件引起社會關注,以及部分輿論質疑平機會是否矯枉過正,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進行公眾諮詢或民意調查,以了解巿民對女士之夜及男士之夜等營銷手法的看法、他們是否認同凡以優惠價格吸引某個性別顧客的營銷手法均屬性別歧視,以及他們是否同意把該等營銷手法豁免於《性別歧視條例》的規管範圍等;如會,諮詢時間表及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除了探討公眾的看法外,當局會否主動研究修訂《性別歧視條例》,把酒吧及餐飲服務的經營者舉辦女士之夜或男士之夜等商業推廣行為,豁免於該條例的規管範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張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後,現回覆如下:
正如本局就謝偉俊議員於五月四日的立法會會議就同一宗案件提出書面質詢的回覆中指出,平機會是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3條設立的法定機構,負責執行現行四條反歧視條例及檢討有關條例的施行情況,並依照該等條例所賦予的權責獨立運作。政府不會干預平機會的日常運作。
平機會表示,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的規定:
「從事向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不論是否為此而收取款項)的人,如藉以下做法歧視一名謀求獲得或使用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女性,即屬違法--
(i)拒絕向她提供或故意不向她提供任何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或
(ii)該人在正常情況下,會按某方式及某些條款向男性公眾人士,或(如她屬於某部分的公眾人士)向屬該部分的男性公眾人士,提供具有某種品質或質素的貨品、設施或服務,然而該人拒絕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或故意不按相同方式及相同條款)向她提供具有相同品質或質素的該等貨品、設施或服務。(註)」
《性別歧視條例》第28(1)條的規定適用於所有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者,包括酒吧、餐飲服務、酒樓食肆等等,目前法例並無為商業推廣及營銷的行為提供任何豁免。
平機會表示,個別個案是否構成相關條例之下的歧視行為,需視乎個別個案的事實。但總括而言,在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時,若僅根據顧客的性別而對其施以不對等對待,即可能屬於違法行為。
據了解,提問所述個案的司法程序下一步為評估賠償,而司法機構將會安排評估賠償聆訊日期。由於個案的司法程序仍未完結,特區政府不宜作出評論。鑑於社會上有人士對該個案所產生的影響表示關注,我們已於五月六日去信平機會,邀請平機會考慮待個案完結後,就有關條文的實施情況進行檢視,若有需要的話,亦可考慮向政府提出建議。
每年平機會主席都會因應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邀請,向委員會簡介平機會的工作情況。我們知悉平機會主席將於本月二十日出席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屆時,議員可以直接向陳主席了解平機會執行現行四條反歧視法例的情況,及處理有關事宜的實際考慮,並就此作出交流討論。
註:《性別歧視條例》第6條規定,上述性別歧視的條文同樣地適用於男性及女性所受的待遇。
完
2016年6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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