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如果有參選人是表明不支持(《基本法》)二十三條的話,會否影響他們的參選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大家都清楚知道現在的法律要求,在聲明中是要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就是這一句的。就算選舉主任會進一步索取資料,都是希望相關的參選人去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而《基本法》中包含我所講的三條條文,就是這樣的,去確認明白這些事情,確認書基本上是說明這一句。所以大家稍後可以到選舉事務處的網站去看,其實是很短的,基本上是說明這一句,其他事情並不在聲明書或者確認書的內容裏面。
記者:如果候選人簽署聲明書之後有發表港獨的言論,他會否被剝奪選舉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是另一回事,我們現在首先在提名期的兩個星期,選舉主任處理提名表格的提交,所以他要在法律要求下,提名表格是否已經填妥,以及提交足夠資料,他亦可以進一步索取資料,即是我剛才所講的確認書。假設兩個星期提名期結束後,每一個區都有若干候選人和候選人名單,會刊憲公布,然後有大概一個多月的選舉競選期,九月四日是選舉日,這段期間如果發現一些跟法律要求有抵觸的地方,相關的選舉主任當然會依照法例的規定去跟進;但在沒有出現任何現行法例上在選舉期間所出現的情況,選舉主任沒有一個法律條文需要他作出跟進時,他當然不會跟進。所以是要依照選舉法例中對候選人的要求、資格等各方面去處理。
記者:一個候選人純粹提出講「港獨」或「自決」是否已經無擁護《基本法》﹖「港獨」是違反香港的哪一條刑法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的理解是選舉管理委員會不是處理「港獨」本身是否有刑事後果的問題,不是處理這一點。它是處理選舉主任要去決定一個提名本身是否合乎選舉法例的要求,令參選人符合所有的步驟和程序而正式成為候選人--就是這一步而已。現行法例已要求參選人簽一份法定的聲明去擁護《基本法》。選舉主任只是跟進問,擁護《基本法》,他(即參選人)是清楚明白,包括我剛才所說的三個條文而已。其他你提到的問題或這位朋友提到的是另外的一些問題,不在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公布的內容裏。
記者:「自決」是否擁護《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最主要是如果參選人願意根據法例簽署和交回法定聲明,而選舉主任進一步要求他再確認而他明白《基本法》是包含第一條、第十二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時,這就是在這一步要求參選人提交的東西,然後留待選舉主任作出法律上要求的決定,即提名是否有效,當他(選舉主任)決定(提名)有效之後便會在提名期完結後用刊憲的方式公布。他(選舉主任)是處理這一步驟而已。
記者:我們不太明白,「自決」是否即是等於不可參選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你要參選便要簽署聲明,聲明你會擁護《基本法》,是這一句而已。
記者:若我簽完(聲明),但政綱是有關「自決」,那麼是否簽完不批(准)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所謂「簽完」即是你交回(聲明)。譬如當提名期完結後,選舉主任發覺你辦妥所有手續又無特別問題,他便會依照法律去決定你的提名是否有效。我不敢代選舉主任去講,因為他們是獨立的。不過,跟據過往經驗,當你做齊所有事情,他們會刊憲將參選人變成候選人,便會進入選舉期。
你提的問題是選舉期發生一些新的情況,那些新的情況會否導致候選人的資格出現問題,這要視乎現行選舉法例其他關於在選舉期發生的其他事情而去決定。因為在選舉期發生這樣那樣的狀況也不一定,法例也照顧到不同的情況,包括一些候選人自己想退出(選舉),或者不幸去世,或健康出現問題,或者忽然犯刑事法而入獄,很多這些情況,過往選舉的法律都照顧到在選舉期發生的不同狀況對候選人的資格有否影響,這是另一套的問題。今日選舉管理委員會處理的是另一套的問題,是提名期它收到提名表格後,選舉主任怎樣去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這一步而已。
記者:譬如他(參選人)簽聲明但不簽確認書,是否已經沒有提名資格?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會的。所有選舉都有一個due process、一個合理的程序。若選舉主任需要,可能是一些其他情況也不一定,需要相關的參選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時都可以問的。
過往也有一些情況,我舉一個例子大家可能明白。選舉條例裏需要立法會參選人沒有外國居留權,過去如有人對這一方面提出質疑時,選舉主任都會要求相關參選人提供一些資料是否仍擁有外國居留權。或者另有一些情況,因為法例需要通常居住(的規定),會否有時候因為工作關係而去到其他地方,是否要提出證明以符合法例對通常居住年期的需要。所以,選舉主任在這過程中,在有需要時會根據現行法例,向參選人提出要求有進一步的資料,過往都有這些情況。
今次聲明的內容,就擁護《基本法》,希望令參選人明白法律對他的要求是甚麼,法律的要求是他要擁護《基本法》,而《基本法》是包括我剛才所說的三條條文,就是這一步而已。
記者:確認書是否一定要簽署才可以提名,即go through(通過)提名process(程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任何進一步的資料可以協助選舉主任迅速或有效地決定一個提名表格是否有效時,能夠提供進一步的資料,是可以協助選舉主任作出法定的決定。
記者:只屬於進一步的資料,是補充性而不一定是......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法律上的確認是選舉主任索取的進一步資料,是輔助他作出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是進一步資料的索取。
記者:換言之沒有這張紙、不簽確認書,都可go through(通過)這個程序?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當然是,但當選舉主任去決定一份提名是否有效時,當然要看所有步驟是否完成之餘,若他提出要有進一步資料但相關人士拒絕時,他會問相關人士為何拒絕,為何不可再確認一次,因為你(相關人士)已簽聲明會擁護《基本法》,現在想了解一下你是否明白內容、難處是甚麼?可能都會有這樣一個過程,選舉主任在過程中有責任釐清這些事情,使到他作的決定是符合法例的條件和要求。
(待續)
完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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