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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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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四)(只有中文)

記者:如違反這個聲明會有甚麼後果?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聲明本身是一個法律的要求,這是在《宣誓及聲明條例》裏面的一個聲明。大家一陣子回去後可以看看現在提名表格內載有的法律後果,若是false declaration(虛假聲明),是有刑事的責任。因為這是法律上的聲明。

記者:既然局長你也提到確認書是聲明的延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它不是聲明的延伸,它是選舉主任要確定聲明的內容,當參選人簽的時候要清楚明白內容是甚麼而索取的進一步資料。

記者:既然要確認的內容是基於同一個ground(理由),既然已簽了聲明,為何要簽多一份確認書﹖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因為近期出現了一些關注,一方面有人簽了聲明,但另一方面他的表現,特別是擁護《基本法》,似乎有所出入,那麼究竟他簽的時候是否真的清楚明白這聲明要求他擁護《基本法》的內容,選舉主任有權責去索取進一步的資料,即要當事人澄清及確認一下明白內容。

記者:......被視為擁護《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名期的要求就是剛才所說,過往都是這樣,填表格時要簽法定聲明。現在,選舉主任有需要時,我相信是會向相關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來確認參選人是明白聲明的內容,就是這樣而已。至於你講的其他問題,提名期完結後才去處理的,便以選舉條例裏相適應的地方處理。

記者:針對提名期,政黨只簽聲明而不簽確認書,究竟會不會沒有提名......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不是機械性的。譬如,提交提名表格,簽聲明而不簽確認書的話,首先在邏輯上、常理上是不容易理解的,因為他本身都願意簽一個有法律後果的聲明說會擁護《基本法》,只不過想確認一下他是否明白內容和法律後果,特別是《基本法》的三條內容。按道理他擁護《基本法》是沒有理由不確認的,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才所講,若他沒有簽回確認書的話,選舉主任是會與他作溝通。過程中,選舉主任從參選人所獲得的資料來決定提名是否有效,這要看個案本身。

記者:但會否影響參選資格?因為不說清楚的話,市民是不會明白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所以我剛才就是說,若法例的要求是要簽署一個聲明,然後選舉主任根據法律所賦予的權力,要求(索取)進一步的資料,而當事人拒絕時,選舉主任是會了解拒絕的原因、有甚麼考慮等,然後確定提名程序是否符合法例上的要求,就是說符合所有條件,這要看個案本身。選舉主任亦會根據所得到的所有客觀資料,包括參選人所提供方方面面的資料,作最後決定。正如我所說,選舉主任的決定是一個法律上的決定。當然若任何人對任何有公職的人員在法例上所賦予的權力而行使的決定有質疑的時候,我們有法律和司法的制度來跟進和處理。

記者:若果不簽,亦拒絕向選舉主任再披露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要看個案本身,這不會是自動或機械性的得與不得,選舉主任會與相關的參選人溝通,了解索取進一步資料進行這個確認書程序的時候,為何拒絕呢?然後看當事人的回應是怎樣再作決定。現在我們不能夠一一評論這麼多種的回應方式,我想選舉主任要視乎個案情況。但正如我剛才所說,(第一,)這個確認令參選人本身清楚法律的內容和後果;第二,方便選舉主任可以履行職責;第三,也方便選民了解該參選人的立場到底是怎樣,我相信這個步驟既合乎現行法律上的權力和程序,亦令選舉的公正性和誠實更進一步,所以特區政府方面也認同選舉管理委員會和選舉主任作這個安排。

記者:「港獨」和「自決」是否算違反《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不是我今天要回答的問題,因為你這是抽離了選舉範疇的一個普遍性的問題,普遍性的問題我不能夠回答你,我只能回答與選舉法例有關的事情。

記者:其實你這事是與選舉有關的......因為聲明......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聲明要擁護《基本法》。

記者:提出「港獨」、「自決」,你覺得這是否違反《基本法》?是否會令到他們不能參選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是否能夠參選,或提名是否有效,這是選舉主任根據所收到的表格和進一步的資料作的決定。過程中若他需要尋求法律的意見時,當然我們律政司的同事一如既往在很多選舉的事宜上,向選舉主任提出一些法律的意見,然後選舉主任才會作一個最後的決定,這個過程中我相信選舉主任在索取進一步資料的同時,會盡量了解參選人的情況和他的困難在哪裏,為甚麼一方面又願意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但另一方面又對確認明白內容有困難,我相信選舉主任會與他溝通。

記者:由誰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不是說是否違反《基本法》,而是說是否符合法律上一個提名是否有效這個步驟,這個權力在選舉主任那裏。選舉主任在決定的時候,要根據一些法律上的規定,包括要有提名表格中多種要求和需要簽署聲明書,這是現時已經有的,這個過程中不但(要符合)聲明書的內容,正如我剛才所舉的例子,如通常居住;(又例如)有些人的樣子看起來可能很年輕、不像二十一歲,身份證是怎樣,說不定可能有些東西需要跟進和索取進一步資料。這方面選舉主任根據過往的規定向參選人索取進一步資料,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的過程中,(選舉主任)需要satisfied,即自己滿意參選人符合提名的條件,才會作出提名是有效的這個決定,過程中需要索取所有法律上規定的資料,有需要時索取進一步資料,這是法律賦予給他的權利,得到全部(資料)後便可作一個決定,若他在過程中發覺需要尋求法律要見,協助他作一個法律上決定的時候,律政司的同事會輔助他作這事。

記者:之後會否公開說一個候選人為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在現行的程序已經有。現行的程序是,若一個人的提名是沒有效的時候,選舉主任是會有所交代的,這是一直都有的(安排)。

  我已盡量回答大家的問題,大家今晚可以上網再看確認書、書面聲明的內容,大家可以進一步了解選舉管理委員會的要求是甚麼。多謝各位。


2016年7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3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