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國務院於二○一四年六月發表的《「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指出:「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今年十月,國家主席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作出的報告中表示,「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另一方面,據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最近邀請香港的中學校長和教師商討本港初中中史科課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中央到二○一四年才首次提述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政府有否向中央了解,主權和全面管治權的分別在哪裏;有否評估中央不只一次作此提述有否縮窄香港特區根據《基本法》享有的高度自治空間;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二)有否向中央尋求解釋,其擁有對香港特區的全面管治權所涵蓋的範疇,以及中央有何具體措施,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會否盡快尋求解釋;及 (三)有否向中聯辦了解,邀請中學校長和教師商討香港初中中史科課程,是否屬體現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區全面管治權的舉動;有否評估該舉動有否削弱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若有,評估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涂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内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六十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包括第十三款:「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根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即「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 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已清楚列明於《基本法》內。《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根據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基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條規定明確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是《基本法》規定特別行政區的職權範圍及其同中央的關係的基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張德江於今年五月二十七日「紀念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實施二十周年座談會」上的發言中曾提及有關主權與全面管治權的關係。委員長指出:「中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是恢復行使包括管治權在內的完整主權,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擁有全面管治權。在此基礎上,《基本法》規定了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使管治權的方式,即規定了一部分權力由中央政權機構直接行使,一部分權力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使,這就是通常所說的高度自治權」。 《基本法》第二章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包括中央根據《基本法》行使的職權或負責管理的事務,例如特區的國防和外交事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等。另一方面,《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十條亦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享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的具體內容已反映於《基本法》的條文中。 在教育政策方面,特區政府一直依照《基本法》的規定,由教育局依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制定香港的教育政策。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其主要職能包括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體育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聯繫香港社會各界人士,增進內地與香港之間的交往,故此中聯辦按工作需要與香港不同界別人士進行聯絡溝通,實屬正常。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來,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均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亦提及:「必須把維護中央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起來,確保『一國兩制』方針不會變、不動搖,確保『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主席亦指出:「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必須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完善與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回歸二十年以來,實踐充分證明《基本法》為特區落實「一國兩制」和保持特區繁榮穩定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 多謝主席。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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