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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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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國歌法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出席電台節目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局長,剛才你提到關於創作的問題,要視乎一些不同場景再作判斷,會否擔心這會產生自我審查的情況?因為大家未能掌握什麼場景可用,什麼場景不能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正如我剛才所說,《國歌法》本地立法其實是把全國性的《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所以我們目前要做的便是做好本地立法的工作。

  在《國歌法》(本地立法)中,最重要有兩方面,第一,法例的精神是尊重國歌;另一方面,如果有人公開和故意做出一些侮辱國歌的行為,這是須要禁止的,亦須負刑責,以起阻嚇作用。最重要是希望大家尊重國歌,別做出一些侮辱國歌的行為,我深信絕大部分的市民也會這樣做,亦不會有問題。因此對於絕大部分市民而言,尊重國歌便不須擔心會誤墮法網。不過,如果有公開和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便須負上刑責。在實施方面,在本地法例中會列出條文,但實際上是不可能把相關場景一一寫出來──何為侮辱國歌?是否構成歪曲、貶損等?要視乎每個場景的情況和證據。我們有一個制度,會透過執法部門,蒐集足夠證據,並在有足夠證據顯示觸犯這項條文時才會提出檢控,提出檢控後,亦要交予法庭處理,法庭會審視有關證據作出判決,這是透過我們現時行之有效的執法機制和司法程序處理。在普通法制度下,有些個案會累積案例,從而能提供更清晰的指示。因此,以此機制處理是符合香港的法律制度,亦能準確實施全國性法律的要求,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有關創作和表達自由是否有限制。第一,全國性法律在香港透過本地立法執行,這是我們的憲制責任,因為它已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第二,我們任何的本地法例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有保障我們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亦有相關(保障)人權的條文,我們一定會符合有關要求;另一方面,在香港我們大家都會親身感受到表達自由和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不是絕對的,亦不是完全不可以有規範。事實上,《國旗法》和《國徽法》亦有終審法院的判例處理這個問題。國旗和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所以透過國旗法例來施加限制,不能以侮辱國旗或沾污國旗的方式去表達意見。同樣地,《國歌法》完全沒有影響表達意見或表達的內容,但表達的方式可以有很多。本地立法《國歌法》後,很清楚要求我們必須尊重國歌,不能有侮辱國歌的行為,換句話說,不能透過侮辱國歌這個方式,去表達你的意見和內容,但這沒有影響大家表達的意見和內容,因為仍然有很多不同方式可以用來表達。在終審庭的判例中,很清楚說明施加這個限制本身是合理的,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所以我們會履行憲制責任,把全國性法律透過本地立法在香港施行,同時這項本地法例是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包括保障我們的言論自由和表達自由等。

記者:如果調轉,因為很尊重國歌,所以在創作中融入(國歌),令國歌更動聽,或歌頌國歌,是否沒有侮辱元素便可以這樣做?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最重要是在一些奏唱國歌的場合,儀式必須尊重國歌,要肅立和舉止莊重。另一方面,在表達創作時,我們也須要尊重國歌,不要把國歌的歌詞和曲譜「惡搞」或二次創作等,如果進行二次創作,也有很多其他不同的表達方式。總而言之,不要透過國歌做這方面的事情,這是一個原則。

記者:是否流行曲不能再這樣做?他們可能截取了國歌的某段旋律放入創作中。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如果以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作出改動,而其他人亦看得到你是改動了國歌的歌詞(和曲譜),這樣的創作,是否影響到對國歌的尊重?國歌作為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我們不能篡改國歌的曲譜和歌詞。

記者:有校長擔心將來立法後,在學校播放國歌時有學生作出一些侮辱行為,他們應該如何處理?他們不想充當執法人員的角色,你可以如何讓他們安心?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曾與教育界朋友討論有關《國歌法》的問題和聽取他們的意見,大家有交流。我明白老師會有些擔心,但我想指出,第一,《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反映了全國性法律的要求,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所以本地條文是把這項要求反映出來。條文的表述提到中小學須教導學生奏唱國歌,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以及奏唱國歌的禮儀,這項條文不帶罰則,亦沒有要求和提到老師教甚麼、如何教,是一項指引性條文。這方面會透過現時教育局和學校的相關機制處理,例如課程的要求等。因此,有關教育方面的專業範疇,會由我們專業的教育界去執行。當然有一些場合在學校範圍內,在理解上中小學校園並不是公眾場合,因為外來人不能自由進出學校,所以在學校內,老師會處理相關情況,一直以來,在教育方面大家都是透過老師和學校去處理問題。法例本身,第十五條會處理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執法部門如有足夠證據,可提出檢控,相關人士須要負上刑責。

記者:如何可以釋除公眾疑慮?現時沒有公眾諮詢,如何多聽取市民意見?如何多跟公眾解釋?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首先,《國歌法》本身最重要的精神是尊重國歌,絕大部分人士都會這樣做。當中的條文,是禁止公開和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沒有不尊重國歌的心態,亦沒有意圖以各種侮辱國歌的方式,測試會否觸犯法例,便不需要擔心。另外,我昨日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將《國歌法》全國性法律十六項條文,每一項在本地立法時的立法方向和內容概要很清楚列出,亦解釋在立法時如何可以既符合全國性法律的要求,亦考慮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我們要討論的,不是香港是否要立《國歌法》,而是我們如何履行憲制責任,做好本地立法工作,而該十六項條文轉為本地法例時,應該如何寫,如何因應香港的情況和法律制度作出相應的適應或調整。所以我們會透過立法會,將來亦會有公聽會(聽取意見),我曾經亦將會與不同界別解釋,聽取他們的意見,這會使我們在實際草擬條文時能做得更好。由現時到七月把條例提交立法會首讀,在這數個月的時間裏,我們會繼續透過這方式,多方面聽取意見。我認為這是一個方式(聆聽意見),我們不須拘泥於一個特定方式,因不是某個方式才算是公眾諮詢。一個務實、有效的方式,能使我們既能履行我們的責任,盡快在香港落實《國歌法》本地立法,而在本地立法的草擬過程中,亦可聽取各方不同的意見,以致我們在具體草擬條文時,能兼顧各方面的意見。此外,當條例完成首讀後,立法會將成立法案委員會,立法會議員亦有充分時間審議條文內容,很多法律上的問題,如何草擬等問題,亦可同時釐清,所以我們認為目前的處理方法應該是最能夠兼顧各方面(的意見)和最合適的,絕不存在我們不聽意見的問題。

記者:剛才說到學校未必是公眾場合,如果學生於星期日在學校內噓國歌⋯⋯可否進入學校處理?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學校如果有這些情況出現,正如它處理其他問題,不一定是指國歌,學校本身和老師也是本着教導學生去處理,所以我相信專業的老師和教育界有經驗應對這些情況。我很樂意亦已經跟他們交流,日後若有這些情況,如何能夠好好處理,以釋除他們的疑慮。法例亦很清楚列明,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要負上刑責,最重要是尊重國歌,絕大部分人在這些場合其實都自然懂得如何做,這是基本禮儀、基本禮貌、應有之義,所以不要把它(國歌法)比作妖魔或洪水猛獸,不是這樣的事情。我們在本地立法的過程中,一定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做好本地立法的工作。多謝大家。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3月24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