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索取政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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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投訴,他們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守則》所涵蓋的決策局及政府部門(局/部門)申請索取政府資料,但有關的局/部門其後卻在沒有說明理由下拒絕該等申請。他們指出,各局/部門用以審批該等申請的準則模糊,令公共行政的透明度甚低,亦妨礙市民有效監察公帑的運用。此外,近日有報道指出,政府委聘進行顧問研究時,往往在合約中加入保密條款,並以此為由聲稱有關研究報告屬《守則》的豁免範圍,因而拒絕有關的索取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七至二○一八年財政年度,各局/部門收到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申請的詳情,包括(i)局/部門名稱、(ii)接獲申請數目、(iii)涉及多少份資料、(iv)處理中的申請數目、(v)向申請人提供全部所要求資料的申請數目、(vi)向申請人提供部分所要求資料的申請數目,以及(vii)平均每宗申請的處理時間(以表列出); (二)二○一七至二○一八年財政年度,各局/部門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並按(i)索取資料的類別及(ii)拒絕理由列出分項數字;該等個案的申請人要求覆檢拒絕決定的次數; (三)鑑於《守則》第2.2段訂明,如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可能超過公眾利益,包括實際造成及可能或有理由預期會造成的傷害或損害(害大於利),部門可拒絕披露有關資料,而《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第2.2.3段列明公務員必須合理地作出裁決,各局/部門進行有關的「傷害或損害」測試的程序及去年進行測試的次數為何;現時有否機制覆核(i)有關決定及(ii)所持理據是否合理;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過去五年,各局/部門基於「披露資料是害大於利」的理由拒絕的索取資料申請數目,並按局/部門名稱列出分項數字;各局/部門經過甚麼程序(例如進行「傷害或損害」測試,以及評估公眾利益),才作出拒絕申請的決定; (五)過去三年,各局/部門在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時,在合約中訂立上述保密條款的個案數目及詳情,包括(i)局/部門名稱、(ii)研究項目名稱、(iii)研究進行日期、(iv)顧問費用,以及(v)報告和有關文件須予保密的原因(以表列出);及 (六)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每年各局/部門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後,把報告列為可供市民索取的相關數字(按下表列出)?
答覆: 主席: 政府一直致力落實《公開資料守則》(《守則》),讓公眾根據《守則》索取所需資料。就莫乃光議員的提問,經諮詢各政策局後,現綜合答覆如下: (一)及(二)由二○一七年一月至二○一七年十二月,各政策局/部門接獲引用《守則》索取資料的申請數目及詳情,請參閱附件一。在上述期間接獲的索取資料申請共有6 051宗,當中有136宗索取資料申請被拒。涉及的政策局/部門以及拒絕理由的統計數字,請參閱附件二。其中市民就索取資料被拒的個案共提出了10次覆檢的要求。至於有關索取資料申請涉及多少份資料,以及拒絕個案所索取資料的類別,相關政策局/部門並沒有為這些項目作統計及備存。 (三)及(四)《守則》第二部分列出部門可拒絕披露的資料,其中包括資料如披露會令若干工作或事宜(例如對外事務或與其他政府或國際組織的關係)受到傷害或損害。《守則》的《詮釋和應用指引》(《指引》)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詮釋。部門在決定披露資料是否會造成傷害或損害時,必須考慮所有相關資料,並在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與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之間作出平衡,以達至合理的裁決。如果披露資料可導致極其嚴重的傷害,則無須證明傷害很可能或必定發生也應加以考慮。另一方面,如果可能造成的傷害既不太可能發生,也並非嚴重,就不必過於看重。此外,若沒有法定的限制或法律義務禁止披露資料,而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卻明顯符合公眾利益,並且有關的公眾利益已超過對政府或任何其他人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有關資料可予以披露。本局沒有收集各部門有關索取資料申請在考慮披露資料傷害大於利益後而被拒的數目。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 (五)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政策局/部門在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時,在合約中訂立政府不能披露相關報告的保密條款的個案數目及詳情,請參閱附件三。 (六)過去三個財政年度政策局/部門委聘顧問或其他機構進行研究後,把報告列為可供市民索取的相關數字,請參考以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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