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 |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銓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條第(2)(b)款,在某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中,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除外,任何人須(i)已登記為並有資格登記為某功能界別的選民,或(ii)令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信納該人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密切聯繫條文),才有資格在該功能界別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目前,以個人票為選民基礎的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訂明,擬登記為選民的人士須(i)具備指明的認可專業資格,或(ii)為有權在指明專業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相關團體會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了第542章第3條(釋義)第(2)(b)款訂明可視為某人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外,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還會基於哪些情況信納某人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 (二)鑑於按照第542章第37條第(2)(b)(ii)款,就以個人票為選民基礎的功能界別而言,任何人只要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即使該人沒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仍可成為該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為何當局把該類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訂得比其選民資格還要低; (三)為何現時區議會(第一)功能界別選舉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均不包含密切聯繫條文,但其他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則包含此條文,以及當局有否研究這情況是否反映採用了雙重標準;及 (四)當局會否修改法例,以(i)提高以個人票為選民基礎的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使其與有關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一致,以及(ii)刪除有關選舉候選人資格的密切聯繫條文;若會,立法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謝議員的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在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獲提名為候選人須符合的條件已於《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2)條清楚列明。有關條例規定擬參選人士須為已登記並有資格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除外),或令該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信納他/她與該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區議會(第一)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除外)。此外,該條例亦規定要成為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除了須為地方選區的已登記選民外,還須符合條例下就候選人的年齡、國籍及居港年期等訂下的限制。 《立法會條例》第3(2)(b)條已就某人與某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的情況作闡釋,即包括(但不限於)為該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的成員、會員、合夥人、僱員或(如該團體是法人團體)高級人員或(如該團體不是法人團體)人員,或為該團體選民的團體成員;或屬於指明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的某類別人士。 至於參選人是否與有關功能界別有密切聯繫,須視乎每一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2A條和《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D章)第16條,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的要求及相關程序作出決定。視乎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選舉主任會諮詢提名顧問委員會的法律意見,並在有需要時要求參選人提供其認為適當的額外資料,以令其信納參選人有資格獲提名或該項提名是有效的。選舉主任會按相關法例和相關資料,就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 (三)就區議會(第一)及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而言,根據現行的法例,只有民選區議員才可以獲提名為該等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若「密切聯繫」的條文適用於該等功能界別選舉,則可能三百多萬名已登記選民均符合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這做法與政府的立法原意相違。 (四)現行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資格規定行之有效,我們沒有計劃作出更改。 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