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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列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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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

  《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刊憲。《條例草案》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以推展平等機會委員會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複雜性和爭議性較低的下列八項建議:

(一)在《性別歧視條例》中明文禁止基於餵哺母乳的直接和間接歧視,以及將集乳納入餵哺母乳的定義;

(二)在《種族歧視條例》,以「有聯繫者」的提述取代對「近親」的提述;

(三)在《種族歧視條例》中提供保障,使人免因被當為某種族人士而遭直接及間接種族歧視和騷擾;

(四)擴闊《性別歧視條例》、《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在共同工作場所工作的人之間的性騷擾、殘疾騷擾及種族騷擾;

(五)在《殘疾歧視條例》及《種族歧視條例》下為服務提供者提供保障,使他們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

(六)在《殘疾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在香港註冊的飛機和船舶上的服務提供者免受顧客的殘疾騷擾和種族騷擾,而顧客亦可免受服務提供者作出的騷擾,即使該等騷擾行為是在香港境外作出;

(七)在《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提供保障,使會社成員或已申請成為會社成員的人免受會社管理層的性騷擾和殘疾騷擾;及

(八)修改《性別歧視條例》、《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和《種族歧視條例》,使答辯人能證明自己沒有意圖給予受害者不利的待遇便無需賠償的規定不適用於《2018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生效當日或之後作出的違法間接歧視行為。

  發言人表示:「政府早前已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及勞工顧問委員會,並分別獲得委員支持優先推展複雜性和爭議性較低的建議,以及原則上支持五項與僱傭有關的建議,以確保有關的法律修訂建議切實可行。」  

  發言人補充說:「我們計劃在十二月十二日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如《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將為有關人士(特別是婦女、少數族裔人士及僱員)提供更佳的法律保障。」



2018年1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9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