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三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為行政長官選舉提供法律架構。

  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三月八日)表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將於二○○一年三月九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二○○一年三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首讀及二讀。」

  條例草案是以《基本法》的指導原則和相關條文為依據,並參照香港本地選舉行之有效的原則和做法而草擬的。

  發言人說:「條例草案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舉行時間和形式,以及候選人和投票人的資格。」

  發言人補充說:「條例草案同時亦訂明提出選舉呈請和挑戰行政長官當選人是否妥為選出的司法覆核的程序。」

  以下為《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的主要部分:

(一)選舉委員會(選委會)

  在二○○○年七月十四日組成的選委會,於二○○○年九月選出六名第二屆立法會議員,亦將同時負責於二○○二年選出行政長官。這體現了《基本法》的規定,即《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所指的選委會是同一個選委會。倘若有選委會成員已去世、辭去席位或已喪失有關立法會地方選區選民的登記資格,條例草案建議安排補選,以填補有關空缺,而在宗教界別分組,則透過補充提名來填補空缺。

(二)投票日期

  投票日期由行政長官或署理行政長官(視乎情況而定)決定。在決定投票日期時,行政長官只可指定在其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的任何一日為投票日;倘若行政長官缺位,則由署理行政長官指定在行政長官職位出缺後的六個月內任何一日為投票日。

(三)獲提名為候選人的資格和喪失獲提名的資格

  凡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內有關年齡、國籍、居留權,以及在香港居住年期規定的人士,均有資格獲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但不包括下列人士:

(甲) 已連續第二屆出任行政長官;

(乙) 司法人員和訂明的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

(丙) 破產人士和精神紊亂者;

(丁) 所持有的護照或旅行證件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所簽發的護照或身份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部分的主管當局所簽發的入境許可證; 及

(戊) 被裁定觸犯《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和《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現時所訂與喪失被選資格有關的罪行。

  雖然立法會議員有候選資格,可參加行政長官選舉,但一個立法會議員在獲中央政府任命為行政長官當日須被當作辭去其立法會席位。這項規定體驗《基本法》下的特區政治體制有效運作,行政、立法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

  在一九九六年年底舉行的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中,有意參選的人士須以個人身份接受提名。至於政黨成員,他們在表明參選意願前必須退出政黨。《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建議准許政黨成員競逐行政長官,惟他們須在獲提名時聲明他們是以個人身份參選。倘若有政黨成員當選,必須在當選後七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法定聲明,表明不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並書面承諾,不會在任期內加入任何政黨,也不會受任何政黨的黨紀所規限。此舉是要確保行政長官在執行職務時是以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為依歸,而非維護其所屬政黨的利益。

(四)提名

  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取得最少一百名選舉委員的提名,而候選人必須在其提名表格上表明他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這些規定是分別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和《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而提出的。候選人必須以個人身份參選的規定已在上文有所闡明。

  選舉主任必須在提名期結束之日後七日內藉憲報公告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的姓名,並一併公布提名該候選人的選舉委員的姓名。公開提名候選人的人士的姓名以供公眾查閱,是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一貫的安排。鑑於行政長官選舉十分重要,以及選舉須具透明度,故此建議,除供公眾查閱外,選舉主任還須在憲報刊登提名人的姓名。

(五)退選

  候選人可在投票日前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或之前退選。儘管有候選人退出,行政長官選舉仍會繼續進行。

(六)選舉呈請

  一如立法會及區議會選舉,選舉呈請將由一個專責的法律渠道處理。鑑於行政長官選舉的時間極為緊迫,故此所有選舉呈請必須在選舉結果宣布後的七個工作日內提出。選舉呈請將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訴法庭進行聆訊,而就原訟法庭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但必須獲得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批准。就行政長官的當選者是否妥為選出一事而展開的司法覆核,必須在選舉結果公布後的三十日內提出。



二○○一年三月八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