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應傳媒查詢《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

就新聞界查詢特區政府曾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換意見,政制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十日)說: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享有高度自治。《基本法》第十七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基本法》七十三條亦賦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根據《基本法》的規定自行制定或修改法律。不過,《基本法》第十五條及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故此我們需要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換意見,以確保有關選舉安排與中央人民政府的任命程序互相配合及銜接。具體來說,《條例草案》第3條第1款的(b)段列明行政長官的就任日期是依照中央人民政府在任命文書中所指明的日期,我們必須就這方面的問題,與中央人民政府交換意見。」



二○○一年七月十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