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發言全文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十二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張文光議員提出修訂《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的議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反對張文光議員的動議。政府認為張文光議員所提出有關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的修訂數額,缺乏理據,亦不符合現實情況。我們認為政府原先提出的950萬元上限更能切合實際需要,因而無須作出任何修改。

  有議員剛才形容政府的建議為荒謬,我覺得非常奇怪。如果某議員認為我們的建議荒謬,張文光議員所提的其中一半是否一半的荒謬呢?這個是否典型的五十步笑一百步的做法?

  主席,我想在此詳細解釋政府訂立這950萬元選舉開支上限的理據。正如我們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及負責審議這個規例的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多次表明,政府訂立這個950萬元的選舉開支上限,是基於所有候選人他們所競逐的行政長官職位所負責帶有的職權,以及候選人所建議的施政方針,對於特區所有市民都影響至巨,所以候選人需要透過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向全港六百七十萬市民解釋他們的治港理念,並不是有議員所表示,他們所解釋的對象只是八百人。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大部分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是由不同的界別選出,他們代表社會各階層。《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這職權涵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廣泛事務。行政長官的政策是會影響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的市民。因此,競逐行政長官職位的候選人是理所當然需要向公眾人士宣傳他的競選政綱。

  既然如此,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上限,必須定於一個可讓候選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市民宣傳其競選政綱的水平。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選舉五個地方選區的開支上限合共是1,000萬元。

  在行政長官候選人須進行全港性的宣傳這前提之下,我們認為在訂立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時,應該包括下列五項開支:

(一) 租用辦公室作為競選總部;

(二) 聘請工作人員;

(三) 聘請顧問;

(四) 進行政策的研究工作;及

(五) 進行宣傳及推廣的工作。

  各位議員必須留意,我們所建議的950萬元只是最高限額,候選人可自行決定自己的實際開支數目及開支類別,但所有開支的總數並不能超過這個最高限額。

  主席,張文光議員動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將上限削減到400萬元。政府認為這是不必要和缺乏理據的。

  我們剛才聽到張文光議員解釋他的建議是基於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經費而提出的。當時,現任行政長官共花費大約270萬元,作為他的競選經費。

  有關這個數目,各位議員需要注意兩點。第一,現任行政長官在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的競選經費只涉及兩個月時間,即由1996年10月17日至12月15日。有關的核數師報告清楚列明這個期限。

  但是,我們現時所建議的950萬元上限是基於五個月的開支,以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為例,即2001年12月至2002年4月。我們認為預留五個月的開支這個需求是合理的,可以讓候選人有足夠時間成立他的競選辦公室、進行拉票以及結束競選時將競選辦公室結束並遣散所有工作人員。

  如果將五個月的開支作為計算基礎,則現任行政長官在第一屆選舉的競選經費將會由270多萬元提升至650萬元左右。這已經遠遠超過了張文光議員所建議的400萬元上限。

  第二,現任行政長官在第一屆選舉中,並無使用郵遞方式,寄發宣傳刊物給所有市民。我們認為有需要將有關費用計算在選舉上限之內,使候選人有機會利用這個渠道接觸每一個市民。若果將此項經費計算在內,則現任行政長官在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的估計經費將會提高至大約900萬元左右。

  主席,政府認為制定950萬元這個開支上限是合理和適當的。我們是透過評估候選人的各項所需的開支,作為計算第二屆行政長官選舉開支上限的基礎。這個數目與立法會選舉的全港五個選區的開支上限,以及第一屆行政長官經調整後的實際開支大致吻合。

  基於上述原因,我懇請議員投票反對張文光議員的動議。

  多謝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