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美國「綠卡」持有人參加立法會選舉的資格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接獲投訴,指一名獲美國政府發出「綠卡」的人士參加2000年立法會選舉可能違反了《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條關於立法會選舉(12個指定功能界別的選舉除外,下同)的候選人須「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的規定。本人曾就此事多次向律政司查詢持有美國「綠卡」是否等同擁有外國居留權,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立法會選舉,但律政司司長以律政司的主要職能不是為個人提供法律意見為理由拒絕回答本人該項查詢。就此,政府可否:

(一) 告知本會,除了上述理由,律政司有否其他理由拒絕回答本人關於持有美國「綠卡」是否等同擁有外國居留權以致不符合資格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查詢;及

(二) 明確說明,美國「綠卡」持有人是否被界定為擁有外國居留權以及是否合資格參加立法會選舉?


答覆:

主席女士:

  有關立法會選舉候選人提名的事宜屬政制事務局的政策職權範圍。

  至於對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國籍和外國居留權的要求,政府的政策已在《立法會條例》第37條中清楚反映。根據該條文,在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或選舉委員會選舉中獲提名的候選人,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至於功能界別的選舉,除了指明的12個界別(註)的候選人外,其餘候選人也必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居民,並且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的居留權。如果候選人不符合以上規定,他將會失去成為候選人的資格。

  據我們了解,一般而言,美國「綠卡」應不賦予持有人美國居留權。

  一般而言,如果任何市民希望就與選舉有關的問題作出投訴,可於該項選舉舉行後的45日內向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提出。視乎所牽涉的問題,選管會將自行跟進投訴,或將投訴轉交有關當局處理。

(註) 指明的12個功能界別為:

(a) 法律界功能界別;
(b) 會計界功能界別;
(c) 工程界功能界別;
(d) 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功能界別;
(e) 地產及建造界功能界別;
(f) 旅遊界功能界別;
(g) 商界(第一)功能界別;
(h) 工業界(第一)功能界別;
(i) 金融界功能界別;
(j) 金融服務界功能界別;
(k) 進出口界功能界別;
(l) 保險界功能界別。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