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台灣人士的入境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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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據悉,台灣駐港機構光華新聞文化中心及中華旅行社的主管,獲任命1年後才獲香港特區政府簽發入境簽證來港。關於當局審批台灣官員的入境簽證申請,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以何準則界定個別組織屬台灣官方駐港機構,還是屬台灣民間組織;
(二) 自回歸以來,當局每年接獲台灣官員的入境簽證申請數目;當中獲批准的個案數目及平均的有效簽證期;審批申請平均所需的時間;審批時間超過3個月的個案數字及其原因,被拒絕的個案數字及其原因;及
(三) 有關入境簽證有否附加條件,例如要求持證人承諾遵守某些規定或不能參加某些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台灣並沒有在香港設立任何官方機構,但自回歸前已有一些台灣在港機構存在,包括中華旅行社和光華新聞文化中心。按照錢其琛副總理在一九九五年宣布的「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一般稱為「錢七條」),該等機構在回歸後可繼續留存。
(二) 台灣人士的入境許可證申請,都是以個人身份提出的。入境事務處沒有統計有關申請是否涉及台灣官員。
(三) 所有來港人士,包括台灣人士,在港逗留期間必須遵守香港法律。根據《入境條例》第十一條,入境事務處人員可對獲准入境的人士規定逗留期限及其他適當的逗留條件。處方會按照既定政策及有關法例,處理每一宗入境申請。
完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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