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方便殘疾人士投票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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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在上月十二日舉行的立法會選舉所設立的五百零一個投票站中,只有二百八十七個(即百分之五十七)完全利便行動不便人士(包括輪椅使用者)進出「無障礙投票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未能全面提供無障礙投票站的原因;
(二) 當局採取了甚麼措施或安排,協助行動不便人士進出有障礙的投票站;及
(三) 鑑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訂明,每個公民應有權利和機會,在定期的選舉中選舉,當局有否評估未能全面提供無障礙投票站,以致對行動不便的投票人造成不便或影響他們的投票意欲,有否違反上述條文的精神;若有評估,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李華明議員的提問,我們的整體答覆如下:
根據香港法例,殘疾人士與其他人士的投票權利並無任何區分。為方便殘疾人士投票,選舉事務處在歷屆選舉中,均盡量物色可供不良於行或需乘坐輪椅人士進出的場地作為投票站。若場地本身不方便殘疾人士進出,選舉事務處在可行的情況下也會嘗試加裝特別設施例如臨時斜道,使其成為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無障礙」票站。
不過,由於部份就近選民居住的地方沒有適合的「無障礙」場地可供借用作為投票站,而一些票站基於環境所限,亦不適宜加設臨時斜道等特別設施,因此並非所有投票站都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在今屆立法會選舉的五百零一個投票站當中,共有二百八十七個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無障礙」投票站(其中十個是經選舉事務處加設特別設施改裝而成的「無障礙」投票站),佔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七,較去年區議會選舉的「無障礙」投票站數目多七十一個。
選舉事務處把所有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無障礙」投票站指定為特別投票站。根據選舉法例的規定,殘疾人士如被編配到一個不適合他們使用的投票站,可在不遲於投票日五日前向選舉事務處要求調配往其所屬選區的特別投票站投票。
由選舉事務處發出的投票通知卡夾附了每名選民獲派票站的位置圖。位置圖列明選民獲編配的投票站是否適合殘疾人士使用。選舉事務處在所有不適合殘疾人士使用的票站位置圖上亦會說明,如果選民是殘疾人士,可向選舉事務處申請調配到該選區的特別投票站投票。
選舉事務處為殘疾人士安排調配票站時,亦會主動詢問他們是否需要復康巴士服務接載他們到有關投票站,然後將有需要的選民名單轉介香港復康會安排免費復康巴士服務。
以上安排應提供了所需方便予殘疾人士,讓他們參與投票,故此不應存在不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選舉事務處在日後的選舉會繼續盡量物色方便殘疾人士進出的場地作為投票站。
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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