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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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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事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的 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十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政府在三月八日向立法會提交《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即成立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委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深入討論了各項有關的課題,並提出了很多寶貴意見。

  由於根據現行法例,二○○六年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為本月十六日,《條例草案》有需要於此日前獲立法會通過和生效。因此,法案委員會的工作日程十分緊湊,期間共召開了六次會議,並聽取和參考了十七個團體和個別人士的意見。審議的工作得以順利如期完成,全賴法案委員會主席楊孝華議員和副主席李國英議員的工作、法案委員會各委員的積極參與、以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協助。我要藉此機會向主席、副主席、各位委員及秘書處的同事衷心致謝。

《條例草案》主要範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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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處理與行政長官選舉相關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確保二○○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得以順利進行。我在立法會的不同場合已介紹過《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條文和理據,我今天只希望再作簡略的介紹。

(一)行政長官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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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建議,如果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而在六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便毋需安排補選。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新一任行政長官就任前,由署理行政長官繼續代理其職務。這安排確保能夠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即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並同時能避免在短時間內舉行兩次行政長官選舉。

(二)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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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凡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屆滿,則選舉委員會須於該年的二月一日組成。這安排能確保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的五年任期以及選舉周期互相配合。

(三)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連任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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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由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以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不足五年亦算為「一任」。

(四)在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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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建議,若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有關的選舉安排包括以下各步驟:

  第一,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時,可在選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該唯一候選人;

  第二,若該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超過總有效選票半數即在選舉中獲選;

  第三,若該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過總有效選票的一半,該候選人便未能在該次選舉中獲選,並須終止選舉;

  第四,在選舉被終止後,須於四十二日內重新進行提名及選舉;

  第五,在新一輪提名期結束後,如果仍然只有一名候選人,則選舉程序須繼續進行。如有需要,有關選舉程序會重複,直至有候選人獲選出為止。

  法案委員會曾討論應否制訂安排以確保選舉過程會有「終局」。事實上,我們在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前,已詳細考慮有關問題並作出結論,認為不應作「終局」安排。就此,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解釋了我們的看法。

  第一,正如其他的選舉,若候選人須透過投票程序在選舉當中獲選出,必定會涉及一些不確定的因素。要使唯一候選人能夠當選,而不會存在任何不確定因素,只有讓該唯一候選人自動當選為行政長官。然而,政府的政策是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任何讓唯一候選人在第一輪或隨後的投票中自動當選的建議,將不符合政府這方面的政策。

  第二,香港擁有公開和透明的選舉制度,若唯一候選人未能在第一輪投票中取得足夠的支持票,在此情況下,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有其他的候選人,在重開提名後參選。在第一輪投票後仍然只有一名候選人,或在隨後的投票中唯一候選人未能在選委會內取得所需的支持,出現這些情況的機會應該很微。

(五)與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的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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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在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如何落實執行「密切聯繫」的規定有不清晰的地方,《條例草案》建議只有區議員、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以及鄉議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議員才可成為其所屬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當有個別人士不再擔任區議員或全國政協委員或鄉議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議員時,其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身分便會終止。有關空缺將會按照現時適用於不同界別分組補選的法定安排填補。

(六)技術性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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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也建議進行一些技術性的法律修訂,例如反映某些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組織的名稱的變更。已經不再存在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亦會被剔除。

  其他的技術性修訂包括規定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結果公布後七日之內,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舉委員會暫行委員登記冊,並於選舉委員會組成當日編製和發表選舉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

其他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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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有委員提出了以下的建議:

  第一,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可取得提名數目設上限。

  第二,擴大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

  第三,取消行政長官不可以屬任何政黨的規定。

  雖然這三項課題並不屬於《條例草案》的範圍,但我們明白部分委員的關注,今天也有很多議員提出了這個問題。因此我在這裏再向大家解釋一下政府的立場。

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可取得提名數目設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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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員認為應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可取得提名數目設上限,讓更多人可獲得足夠提名而參與選舉。政府的立場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不少於一百名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可以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現有法律並無任何條文規定候選人可取得提名數目的上限。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已經考慮過有關設立提名人數上限的事宜,並在其第五號報告中建議,我們應詳細研究設立提名上限會否限制了選舉委員會委員行使提名候選人的權利。政府當局接納了專責小組的建議,認為不應設立這項限制。大家亦應注意到,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即使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民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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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員建議透過本地立法,擴大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二○○四年四月六日所作的《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中規定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可以修改的,但也可以不進行修改。如果不作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兩個選舉辦法的規定仍然適用。

  政府於二○○五年十月就二○○七/○八年選舉辦法提出了建議,透過區議員參與,加強這兩個選舉制度的代表性,本來可以大幅擴大選民基礎,同時能夠更加開放參政的空間讓有志從政的人士參與選舉。但是很可惜,雖然方案獲得社會上大部分市民和過半數的立法會議員支持,我們未能夠達到《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訂明須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要求。在此情況下,二○○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將會在現有安排的基礎上進行,即現有的選民範圍維持不變。

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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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委員認為應該取消行政長官不屬於任何政黨的規定。政府並不同意有關建議。行政長官作為政治領袖,需要與立法會內不同黨派及獨立議員維持緊密溝通、合作和爭取他們的支持,使政府能夠凝聚最大的共識,否則政府難以有效施政。我們認為在香港現今所處的政治發展階段,規定行政長官放棄政黨的黨籍,可以確保行政長官在根據《基本法》行使職權時會以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依歸,爭取不同黨派的支持。

  儘管如此,政府一直致力協助政黨發展。例如:

  第一方面,我們在二○○二年推出主要官員問責制。在新的制度下,具有政黨背景的人士可以獲委任為主要官員。此外,也有政黨成員可以獲委任為行政會議的成員,事實上也有這樣的安排。我們正考慮進一步發展政治委任制度,以提供進一步的途徑,讓有志從政的社會人士加入政府工作。

  第二方面,我們在二○○四年立法會選舉中推行了為候選人提供財政資助的計劃,以鼓勵有志的候選人,包括政黨人士,有更多可以參選。最近我們也已建議把計劃擴大至參與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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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總括而言,就選民基礎、提名上限,以及行政長官當選後是否可以保留政黨黨籍這三方面的問題,我們都已有過充分的討論和解釋。

  今日有很多議員特別辯論過關於第五號報告、○七/○八的選舉方案,我在這裏想多講幾點。

  在去年十月我們提出方案之後,政府盡了很大的努力爭取在立法會之內可以有足夠的支持,我們很希望可以進一步開放○七年行政長官的選舉和○八年立法會的組成,希望香港的民主進程可以多行一步。但是很可惜,反對派議員放棄了這個機會。

  但是從去年十月開始,時至今日,其實香港的市民都非常清楚,第五號報告透過加強區議員參與兩個選舉制度,是可以令香港的民主進程有進步,可以加強兩個選舉的代表性。所以去年第四季一直支持這個方案的市民是佔大多數。

  上星期浸會大學所發表的一個民調報告,也再一次印證市民方面對這個方案的支持沒有減弱,反而提升了。所以反對派的議員必須正視這個事實,要明白到當時他們否決這個方案導致今日的選舉制度原地踏步,是不符合市民的意願的;其實反對派議員不能迴避這個責任的。

  所以我認為,例如像余若薇議員,她不能夠單憑一句話:「哀莫大於心死」而曲解了民意。民意對○七/○八選舉方案的支持,時至今日依然存在。大家如果要為香港的民主進程多做一點事,必須要先正視事實,掌握市民的脈搏來為香港的前途謀出路。

  主席女士,其實今日的辯論很特別。我注意到反對派的議員用了很長的篇幅作兩方面的解說:第一是重新解畫,為何十二月二十一日要否決○七/○八年選舉方案;第二,是要解釋為甚麼不支持今日的法案。他們運用很多技巧,例如李卓人議員要示範如何「跳草裙舞」,那也頗婀娜多姿,姿勢不錯;但是湯家驊議員和吳靄儀議員就對政府有好幾方面的批評,指我們是「迴避」,「平白失去了一個推動民主的機會」。

  其實真正失去了的機會是哪方面?第一,反對派議員否決○七/○八方案是導致不同政黨現時處於第二、三梯隊的人士不能夠爭取本來在○八年可以爭取的十個新的立法會議席。

  第二方面平白失去的就是擴闊香港的民主基礎,使我們有更厚的底子今後推動香港的民主進程,也可以策動香港與中央之間的溝通和互相理解。

  其實泛民主派、反對派的議員是作出了一個很錯的判斷。他們可能在去年十二月以為推翻了○七/○八的方案便真的可以即時取得普選時間表,但是事與願違。其實建立民主在香港的憲制架構之下,確實是要逐層去建立的,不能夠一步登天。所以,去年失去了這個機遇,我希望今後大家要好好掌握。

  其實在二○○七至二○一二年期間,我相信香港再會有機會探討民主進程的方向。屆時我希望所有的黨派、議員,包括反對派的議員,要珍重、珍惜新來到的機遇,要為香港做點實事。

  主席女士,如果再講講今日的條例草案,我也覺得有點可惜,因為反對派的議員是出爾反爾。其實在早一段日子才提出,如果我們有單一候選人依然要進行投票的制度,反對派很多議員是支持的。可是今日我注意到,有一些說「我們不太支持了」,或者質疑這個制度是否一件好事。無論如何,他們是出爾反爾。當時有參與提出的建議,今日他們表示反對這個草案。大家的技倆領受得多,但不要緊,我們依然為了香港可以做到多少,我們便做多少。

  最後我想回應一下楊森議員和何俊仁議員所提到的福利主義的問題。我需要重申,特區政府的立場是,民主進程與資本主義之間是沒有相互的矛盾、沒有根本的矛盾。正如不少議員指出,西方已發展的社會有很多既是民主的制度,也是資本主義的社會。但是為何我們在策略發展委員會會提出這個問題與大家討論一下?其實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在我們邁向民主普選的歷程當中,我們要慎防不要墮入西方民主社會不少曾經墮入的陷阱,那就是實行福利主義。

  何議員和楊議員提到西方各國。其實我自己八十年代也去過英國,九十年代去過加拿大擔任我們(海外)辦事處的工作。八十年代在戴卓爾夫人領導下的英國政府,他們要出很大的力度去對付工會和變賣國營公司、變得私有化。為甚麼?因為幾十年來英國政府的財政已經負債累累,需要平衡公共的財政。

  九十年代初,我在加拿大為香港設立經濟貿易辦事處的時候,我也注意到當年他們聯邦的政府、省的政府也同樣負債累累,需要盡很大的努力才能夠回復財政平衡。所以我們作為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是有必要在討論邁向普選的過程中提出一個警號。我們根據《基本法》是要維持低稅制和收支平衡,大家要切記。

  民主,要爭取;普選的路線圖,要探討。但是我們作為從政人士,不論是官員或者議員,都要對市民負責任地從政。

  主席女士,《條例草案》得到通過後,下一項重點工作,便是要辦好今年十二月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行政長官已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指明今年十二月十日為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投票日,有關日期將在本週五刊登憲報。新一屆選舉委員會的任期將於明年二月一日開始,並於明年三月二十五日選出新一任的行政長官。一如以往,選舉管理委員會和各有關部門會作出各項必要的安排,確保選舉公平、公開、公正地進行。

  主席女士,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謝謝主席女士。



2006年5月1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