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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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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三)(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吳靄儀議員關於對新來港人士的適用事宜(草案第8條)動議的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就吳靄儀議員所提出的修正案,我代表政府表示反對。

  吳議員動議的修正案,是在《條例草案》第8條刪去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香港居留權」、「在香港的居住年期」等的提述。她建議的這項做法,會在該等事項是否符合種族定義的問題上,帶來不確定的因素。這違反《條例草案》的目標,就是力求條文清晰,以免引來不必要的訴訟。

  《條例草案》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採納的定義,把「種族」界定為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按這定義,其他方面,例如某人的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居住年期等都並不屬於「種族」一詞的範圍。條例草案第8條,是為清楚界定「種族」的定義,避免日後因這些事項是否構成「種族」定義的一部份而引起爭辯。我們亦不贊成強行把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劃分為一個特定種族群體。

  我們了解社會對內地新來港人士的關注,我在此重申,《條例草案》並沒有將新來港人士排除在其涵蓋範圍之外。和香港其他人一樣,他們都會受到《條例草案》的保障。

  我們亦了解內地新來港人士,尤其他們在適應在香港這個新環境生活時所可能面對的困難。為此,民政事務局已成立跨部門小組,統籌各政府部門對內地新來港人士所提供的服務,並密切監察內地新來港人士的服務需求,以確保有關服務能切合他們的需要。

  為了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家庭議會亦將成立委員會,研究內地新來港人士的服務需要及制訂加強這方面服務的新措施。有關政策局和部門亦會推行新措施以加強對他們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在教育方面,教育局會把適應課程及啟動課程的對象擴展至年屆十八歲的內地新來港學童;

(二)在職業培訓方面,僱員再培訓局計劃在天水圍已推行的「求職錦囊」課程的基礎上,試驗性推行一項名為「社區共融」的加強課程。僱員再培訓局亦會發展一項專為內地新來港的年青人而設的「社區共融」課程,以切合他們的培訓需要;及

(三)在福利服務方面,社會福利署計劃申請額外資源,將其熱線和非政府機構為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設立的熱線電話服務建立聯繫,以便利發放有關社會福利服務的資料,並加強對新來港定居人士的支援。被認定為有服務需要的新來港定居人士,會被轉介往有關的服務機構以作適當跟進。

  再者,政府會因應內地新來港人士的分佈,以及其他社會因素(例如家庭暴力、單親家庭、低收入及失業家庭等個案數字的分佈),將資源集中到有較大服務需求的重點地區。例如:

(一)社會福利署計劃在這些地區舉辦更多針對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需要的計劃和活動,包括互助小組、社區教育及家庭生活教育等;

(二)勞工處準備在這些地區舉辦更多招聘會,協助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找尋工作;

(三)僱員再培訓局將會在這些地區提供更多部份時間制通用技能課程的培訓名額。

  我們相信,提供適當的支援服務,是有效協助內地新來港人士融入社區的做法。

  此外,陳婉嫻議員也曾提出一些與港人結婚但仍居於內地的港人配偶所遇到的困難,特別是他們有部分需要照顧在港子女的情況。按《基本法》規定,中國其他地區的人士進入香港特區須辦理批准手續。有關受理、審批及簽發單程證及雙程證的事宜,均由內地公安機關按內地的法律法規所釐定。但若申請人在申領有關證件上因特別原因(例如強烈的人道或恩恤理由)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要求協助,該處在收到有關要求後,會按個別情況向內地有關機關反映。

  至於內地人士以訪客身份來港旅遊或探親,必須在批准留港的期限屆滿前離境。若他們因特殊情況希望延期留港,可於訪港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提出申請,該處亦會根據具體情況,盡量彈性處理。

  主席女士,吳靄儀議員特別提到樞密院近日關於百慕達的其中一個判決,我想在這裏簡單再重申,我們在草擬《條例草案》時已經徵詢了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目的是為了確保草案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所以《條例草案》對種族的定義界定為「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者人種」,而這個定義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1條的規定是相符的,而《條例草案》第8條把「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香港居留權」、「在港居住年期」等的提述,列明為不屬於種族的範圍,是為了令條文更加清晰界定種族的定義。

  我謹此陳辭,懇請議員否決這項修正案。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