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恢復《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政府在今年二月十一日將《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委員會已完成了審議工作。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黃定光議員、副主席葉偉明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同事。
《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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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修改四條條例,分別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使這些條例訂明除適用於特區政府外,亦適用於三個「中央駐港機構」。這三個機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這個詞語加入釋義,訂明這個詞語所指的是我剛才提及的三個機構。
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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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已載有條文,表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亦訂明「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都必須遵守特區法律,這是十分明確的。《條例草案》涉及的四條條例,現時只明文規定對特區政府具約束力,但沒有訂明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條例草案》獲通過和生效後,這四條條例會明文訂明適用於特區政府及中央駐港機構。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6(1)條,這些條例對中央駐港機構的適用性便得到明確肯定。
法案委員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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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問及《條例草案》採用「中央駐港機構」的字眼是否恰當。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只有我剛才提及的三個機構,而這三個機構都符合《釋義及通則條例》所載的「國家」的定義。《條例草案》的建議修訂字眼,已經足夠處理當前的情況。
未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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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動議二讀時表示,這條《條例草案》是一個開始,就着其他十二條明文規定約束政府但沒有訂明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的條例,政府會繼續與中央有關當局研究和商討該等條例是否和如何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的問題。當達成共識後,我們會分階段就該等條例按需要作適當處理。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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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完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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