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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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就三宗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司法覆核個案作出裁決。法庭裁定,《立法會條例》現時劃一限制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的權利和投票權違憲。當局應作出安排,令在囚人士及遭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可以在投票日當日投票。
為了落實法院就司法覆核個案作出的裁決,當局於二○○九年二月至三月期間就在囚人士投票權展開公眾諮詢。
在諮詢期內所收集的意見大多認為投票權是基本的政治權利,不論在囚人士干犯何等罪行,均應有權登記成為選民及在選舉中投票。
此外,亦有意見認為,由於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或賄賂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已得到懲罰,例如被判監禁,現行禁止有關人士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規定有如再次懲罰他們,並不公平。
我們亦注意到,很多海外國家包括奧地利、瑞典、瑞士、丹麥、愛爾蘭、冰島、芬蘭、加拿大、日本、南非及以色列等,均沒有對在囚人士的投票權施加限制。
基於以上的考慮,當局現在向立法會提交《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修訂有關限制在囚人士投票權的現行規定。
條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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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根據《立法會條例》被禁止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現行規定。
《條例草案》亦會修訂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內相關的喪失資格條文。
此外,選舉管理委員會現正聯同相關的執法機構制訂在囚人士、遭羈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及遭拘留人士投票的實務安排,並計劃於本立法年度提出修訂相關的選舉規例。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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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關法例的修訂為在囚人士在各個公開選舉中的投票權提供統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礎,以及恰當的投票及保安安排。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完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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