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議案辯論時的開場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們反對梁國雄議員今日的議案,因為議案提出了不乎合香港憲制的內容。
首先,議案依然提出在二○一二年普選行政長官及全部立法會議員 — 這並不符合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已經訂明二○一二年不實行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但兩個選舉制度可按循序漸進的原則作出相關的修訂。
第二方面,《基本法》並沒有訂明進行公投的規定。
因此,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產生辦法所作的任何修訂,必須按照《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在二○○四年的《解釋》和《決定》來辦事,以及符合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的《決定》。在此以外,任何就修改兩個選舉辦法而建議的新規定,均屬不恰當及不合憲。
公投無需要及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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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選舉制度的改變,對於香港社會今後的發展具有非常深遠的影響,市民的積極參與是必要的。這一點,相信特區政府與各位議員的整體觀點是吻合的。
但我們並不認同梁議員及部分議員提出利用公投的方法,來決定如何修訂這兩個選舉制度。《基本法》已訂明具體程序,就是任何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改動,是要由特區政府提案,必須獲得立法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和人大常委會的批准或備案,才可以落實。在這「三步曲」以外增添任何步驟,都是無需要和不恰當的。
在《基本法》下,特區政府提出任何關於修訂選舉辦法的具體方案,當然需要在香港社會上爭取到廣泛的支持,包括在立法會爭取三分之二議員多數通過,以及市民的接受和認同。所以,任何不獲立法會支持和市民廣泛認同的方案,是不會成事的。
要妥善處理二○一二年選舉辦法這項重大議題,推動香港市民的廣泛認識及參與是重要的。因此,我們將於今年第四季開展有關二○一二年選舉安排的公眾諮詢,並會確保香港社會及市民有足夠時間參與討論,以致可以凝聚共識。
公眾支持二○一二或二○一七年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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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議員今天仍堅持要爭取二○一二年雙普選,我們認為這並不是香港市民唯一接受的時間表。
特區政府在二○○七年處理《政制發展綠皮書》的公眾諮詢及在當年年底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已反映,在當年做的民意調查中,有過半數市民支持二○一二年實行雙普選,行政長官亦向中央表明這些意見應受重視和予以考慮。
但與此同時,當年亦有約六成市民表示接受若在二○一二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二○一七年實行行政長官的普選。
雖然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明確二○一二年不實行普選,但仍然有很多空間可以使二○一二年的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進一步民主化。
既然人大常委會已訂下二○一七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落實普選立法會的時間表,而這時間表亦為香港市民廣泛接受,我認為大家應該向前看,認真討論如何加添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為香港日後落實普選做好準備。
政府是有責任、有決心將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往前推動,使香港在二○一二年的選舉達至一個「中轉站」,為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和二○二○年普選立法會鋪路。
普選源自《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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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亦提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在過去已多次在這個議會表明,香港會達至普選是源於《基本法》的規定,而並非根據《公約》。香港落實普選是會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的。
英國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將《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加入了保留條文,保留香港毋須依從第25條(b)段,不需要將這條適用於當年的行政局和立法局選舉。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和《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這項保留條文仍然有效。
事實上,《中英聯合聲明》在一九八四年只訂明行政長官由選舉或協商產生,而立法機關則經由選舉產生,並無提及普選。
中央在一九九○年回應了香港社會的訴求及意見,在訂定《基本法》時採納了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所以,《基本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是超越《中英聯合聲明》的。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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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席女士,我們實施《基本法》,香港維持作為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一個尊重法治制度的社會。政府會努力按照《基本法》妥善管理及安排香港各方面的制度得以延續。與此同時,政府亦會推動香港的民主進程。
香港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們現在已有了普選時間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普選全體立法會議員。這個得來不易的成果,我希望大家能好好珍惜,共同締造條件,為香港在二○一二年做好日後普選的安排而鋪路,亦為二○一二年的兩套選舉辦法增添民主成份。
剛才劉江華議員特別提到,到底這兩個議題是會「落空」還是「落實」?我估計今天的議案可能會落空,但普選則一定會落實。我們會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普選立法會。
多謝代主席女士。
完
2009年6月1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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