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正視七一遊行市民的訴求」議案辯論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
今日有多位議員談及政制的問題,我想就此作幾方面的回應。
余若薇議員聲稱我們在處理普選的問題上「交白卷」。這說法與事實不符,亦難以接受。其實,有關普選的辯論是富有色彩的。政府在二○○七年七月時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接着在該年年底前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了這份淺棕色的《報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希望可以處理普選的問題。「白卷」的顏色,一如余若薇議員所指,是這樣的,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則是這樣的,是「白紙黑字」具備重要元素的。
主席,我特別想提出兩點。在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第一段已經表明,「二○一七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因此,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選時間表是明確的。在《決定》的最後一頁亦有提及,「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既然行政長官是由所有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這便是「一人一票」、名符其實的普選。行政長官在策動到有了普選時間表,是已經兌現了他的競選承諾;確立普選時間表是以往任何一屆政府都未能達至的。在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中,行政長官亦充分反映了民意。《報告》中的第十五點寫道:「民意調查中反映出過半數市民的期望」,就是在二○一二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行政長官表示這期望「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與此同時,在不遲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將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行政長官的《報告》亦提到:「至於立法會普選模式及如何處理功能界別議席,仍是意見紛紜。不過,訂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的時間表,有助推動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因此,行政長官除了充分反映民意外,亦將落實普選的元素明確地向人大常委會交代。
涂謹申議員及其他議員亦特別提到我們在提出二○一二年的方案時,可否一併處理落實普選的問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授權第三屆特區政府處理二○一二年的選舉問題,並沒有授權我們處理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選模式,因此,作為第三屆的政府,我們在未來三年是不能處理往後十一年多屆政府所應當處理的事宜的。但是,如果我們重看二○○七年十二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可以看到,除了已經訂出普選時間表外,就落實普選的路線圖,是已經有了一個輪廓。
我們今後是分三步進行。第一步是由現時至二○一二年,推動香港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選舉可以有進一步的進程及民主成分,帶領香港的兩個選舉制度邁向一個中轉站。第二步是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間我們共同處理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三步是由二○一七年由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配合在二○一六年產生的立法會,合作處理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方案。由這位在二○一七年經普選產生的行政行官來處理這個最終的政制議題──如何普選產生立法會──是非常恰當的,因為他將會有足夠及全面的公信力及公眾支持度來處理這項議題。
涂謹申議員在發言時特別提到,希望將來的普選方案能符合國際公約。就此我需要特別再次重申,香港會達至普選是源於《基本法》,而並非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這是因為英國政府在一九七六年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加入了保留條文,保留條文表明我們毋須在香港實施第二十五條(b)段;這項規定亦不適用於在香港產生的行政局和立法局。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照會,表明這項保留條文依然有效。《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把《公約》繼續適用於香港時,亦有同樣的效力。
大家若回想在一九八四年訂定《聯合聲明》時,會記得《聯合聲明》中是沒有普選概念的,只簡單地說回歸後香港的立法機關經由選舉產生,而行政長官則經由當地的協商或選舉產生。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年期間,中央在香港就草擬《基本法》進行公眾諮詢,回應了香港社會的訴求,把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寫進《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所以,香港會達至普選是源於《基本法》,而並非源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縱使如此,我可以很清楚和明確地告訴涂謹申議員和其他議員,在我們落實普選的時候,會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現時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舉並未符合這兩項原則,在二○二○年落實立法會普選時,當如何處理這套問題,這確實是個關鍵。所以我剛才重申,由二○一七年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來處理這個議題,是至為恰當的。
在過去多次動議辯論中,當提及普選時,泛民主派的議員往往依然堅持二○一二年要有「雙普選」。我很尊重他們這份執着,但現在我們已經有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不論是做政府的,還是做政黨、做議員的,都有憲制上的責任,和對香港社會的責任,要把這兩套普選落實。大家也可以看到,你們繼續堅持要在二○一二年普選行政長官,這與人大常委會所決定了的──在二○一七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相隔五年,只不過是五年。在二○○七年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後,有大學進行了民意調查,當中有七成香港人接受在二○一七年才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所以,如果我們是為香港的未來着想,我們倒不如不要再次爭拗這五年,放下彼此的分歧,為二○一二年的兩套選舉辦法能夠有進度、有新的民主成分而共同努力。例如,我們要積極考慮在二○一二年產生的立法會是否仍維持現有的六十個議席,抑或增加至某個新的議席數目,使正在等待加入議會行列的年青一代的從政者,可以透過從多個渠道所產生的新的議席,爭取新的機會來服務市民。
主席,我認為我們不論是政府方面或者是議會方面,都是共同肩負着要按照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香港人謀福祉、謀求有新的民主進程。
主席,我謹此陳辭,反對動議。
完
2009年7月9日(星期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