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普選路線圖」議案辯論首次發言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今日梁家傑議員提出的動議是要求政府利用政改諮詢的機會,向市民交代普選路線圖。就此,特區政府有需要表明兩方面的立場:
第一方面,這次公眾諮詢的目的,是要使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可以進一步民主化,並就這套方向聽取市民和社會上的意見。
第二方面,在二○一二年實行雙普選並不符合人大常委會二○○七年的《決定》。由現屆政府提出普選路線圖,亦是超越了特區政府目前所獲的授權。
為二○一二年選舉謀取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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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普選的議題,人大常委會於二○○七年十二月作出的《決定》,明確了我們可於二○一七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並在二○二○年普選產生立法會;而在二○一二年我們可以對兩個選舉產生辦法作出適當修改。
現時,第一步就是要為二○一二年爭取得到民主進程,為普選鋪路。
今次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中提出的,包含了新的民主元素,有以下三方面:
民主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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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已在二○○七年爭取到普選時間表。
第二,雖然在二○一二年我們要維持功能界別及地區直選議席各佔一半的比例,但我們已經表明了:
*不增加「傳統」功能界別,
*建議增加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進入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的空間,加強這兩套選舉的民主成分。
第三,提出只由民選區議員參與立法會內(區議會議席)的互選,將地區直選或間選的議席提升至六成。
普及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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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繼續提到普選的原則,提到普及和平等。這些有關普選的辯論,不論是現在或是今午的口頭質詢,都令人有點似曾相識的感覺,因為自二○○七年七月特區政府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我們已開展了這方面的討論。
梁家傑議員今日再提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是當中的第二十五條。我亦要重提,英國政府在一九七六年將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時,已就第二十五條B款作出保留條文。中央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向聯合國秘書長做照會時,表示了當時的保留條文繼續適用於香港。因此,根本的道理是,香港會達至普選並非始源於《國際公約》,而是因為《基本法》本身有最終達至普選的規定。
至於普及和平等的原則,我們在二○○七年於《綠皮書》公眾諮詢時,以及在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時,已表明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考慮和原則:
第一,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
第二,政制發展的四項原則,包括要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要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要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要適合香港實際情況;及
第三,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
因此,就普及和平等,我們就這套原則是有同一的認識的。
我們在《綠皮書》表明,在符合國際上對「普選」概念的一般理解之餘,也可因應人民的特別需要和訴求、社會經濟的獨特情況,以及有關地方的歷史現實而發展其選舉制度。
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在落實普選時適用的選舉模式,必須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
行政長官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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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長官的普選,根據人大常委會二○○七年的《決定》,已經明確了在二○一七年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行政長官普選。《決定》已表明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時,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而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後,由香港全體合資格選民(亦即一人一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
所以,在現階段我們妥善處理二○一二年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將有助於今後在二○一七年之前將選舉委員會轉化為提名委員會。餘下需要處理的問題,只是如何訂定二○一七年行政長官候選人提名機制的民主程序。
我認為在座議員毋須擔心屆時的民主程序、提名機制大家是否可以接受,因為第四屆特區政府提出的任何方案,都需要獲得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屆時,如果各位依然在議會的話,你們手中將掌握支持或否決有關方案的關鍵一票。
立法會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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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立法會的普選模式,我們在二○○七年進行《綠皮書》公眾諮詢時已清楚交代。在進行公眾諮詢後,我們作總結時亦已表示,對於取消功能界別的議題,議會內外依然眾說紛紜。時至今日,這情況依然存在。
人大常委會就行政長官的普選模式勾劃了輪廓,但對於立法會的普選模式並沒有作進一步的明確。對於功能界別存廢的問題,香港社會並非一時三刻便能達成共識。
今天,我們可以看到議會之內起碼有兩方面的意見:
* 有議員認為應該即時取消「傳統」功能界別,並且建議可以把功能界別選民基礎擴大至三百三十萬名選民;
*但亦有議員認為應該增加「傳統」功能界別。
所以,就此問題,我們此時此刻是不能達到一套共識的。面對這樣的情況,特區政府在現階段提出「區議會方案」,為二○一二年立法會的組成爭取更大的民主空間。
大家可以看到,我們在現有的三十個功能界別議席中選擇了區議會界別──這是最具民主成分和最闊選民基礎的界別──以擴闊二○一二年立法會的組成。至於其他二十九個功能界別的議席,我們則將之凍結,我們相信這樣做有助於逐步邁向立法會普選。
其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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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主席女士,今日何秀蘭議員亦提出了另外一些建議。她提出由市民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機制,但我必須指出,《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內並沒有這機制,而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何議員亦要求在二○一二年取消立法會分組點票機制及取消對議員提出私人條例草案的限制。前者不符合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的《決定》,規定在二○一二年要維持現有的表決機制,而後者更涉及《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不論是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或是現有的《基本法》條文,都是憲制性法律,兩者都不能輕言修改。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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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幾點,特區政府理解市民希望早日達至普選的訴求,行政長官在二○○七年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已明確反映,根據民意調查,有過半數市民希望在二○一二年可以達至雙普選。行政長官亦向中央表明這套民意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但與此同時,當時亦有約六成市民表示,若在二○一二年未能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亦會接受在二○一七年實行。
既然根據二○○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現在已有明確的二○一七/二○二○年的普選時間表,並已為香港社會廣泛接受,大家目前需要最努力做的是在二○一二年為香港的民主進程踏進一步,不要原地踏步。
代主席女士,我稍後再進一步回應各位議員的意見,謝謝。
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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