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黃靜文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文光議員動議辯論「維護港人表達自由」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回歸以來,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都一直堅定不移地支持及維護「一國兩制」在香港全面落實。事實上,香港居民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本地法律之下,各種自由和權利,包括言論及表達的自由,均受到全面保障。
言論及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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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受到法律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和新聞的自由,及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該《公約》中有關保障意見和發表自由的條文,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已經包括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內,並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香港的法例以及政府和公共主管當局的措施及行為,都不得抵觸上述保障人權的規定。
言論和表達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在我剛才所述的機制的保障下,人人都可以隨自己意願持任何意見,並有權通過各種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接受及傳播各種思想和消息。但言論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三項訂明,該權利之行使可以予以限制。但此種限制必須經法律規定,並基於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等理由。
湯家驊議員有關檢討法例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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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湯家驊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制定後,政府已根據該條例的條文,檢討本地的法例,並提出修訂,使其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條文相符,並符合《基本法》。此外,政府亦確立了程序,在所有法例草擬及修訂工作進行時,必須就對人權的影響諮詢律政司,以確保所有新的法例和對現有法例的修訂,不會抵觸《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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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術自由方面,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觀,而院校自主則是香港高等教育賴以成功的基石。院校在院校自主的前提下,可妥善地履行其責任。
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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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自回歸以來,在國家的支持下,香港成功落實《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的方針。張文光議員所說的「一國兩制,名存實亡」,並沒有事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和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除了法律制度,香港在其他多個方面,包括對外事務和經濟貿易等,都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在香港得以全面及成功落實。
我在聽取各議員有關這個課題的意見後,會就個別範疇的事宜作出回應。
謝謝主席。
完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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