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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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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張文光議員動議「維護港人表達自由」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黃靜文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張文光議員動議辯論「維護港人表達自由」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今天多位議員就維護港人表達自由這個大家都非常關心的議題發表意見,我感謝大家提出的意見和觀點。

  我剛才已提及,香港市民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保障。事實上,香港每天都在體現高度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香港傳媒發展蓬勃,本地和國際的報章雜誌隨處有售,並可自由報道和評論。報章可以自由地評論時弊;電子傳媒亦透過各種節目,邀請不同界別的嘉賓及市民,評論政府的政策,就政府各項措施、立場、表現等發表不同的意見。事實上,我們亦不時聽到對政府或其他人士的批評聲音。香港眾多不同風格、不同政見的時事評論員、專欄作家、新聞工作者、聽眾和讀者,每天透過不同的渠道自由發表意見。

  同時,在這議事廳內,議員也發表他們的意見,通過媒介帶到香港每一個角落。市民也可以集會、遊行或示威的方式,表達他們的意見和訴求。在香港,我們有充足的言論和發表自由,政府亦會繼續維護市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市民在這方面的自由。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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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剛才多位議員對有關部門在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採取執法行動表示關注。該條例訂立的目的,是要確保公眾娛樂場所的公眾安全和秩序。因此,所有公眾娛樂場所必須符合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及相關部門,例如屋宇署、消防處及警方,在建築物安全、衞生、消防及通風設備等方面所定下的要求。

  民政事務局局長是該條例的發牌當局,條例下有關的發牌程序則由食環署執行。

  今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食環署人員於銅鑼灣時代廣場採取行動,執行該條例。警方亦在行動現場,協助維持秩序,防止發生衝突或其他違法行為。就主辦者擬在時代廣場擺放展覽物品的活動,食環署並沒有收到有關牌照申請。食環署人員多番警告並要求主辦者收拾物品離開,但主辦者並沒有理會,食環署於是表示會向主辦者作出票控,食環署現時正處理有關票控的程序。

  警方當時亦隨即向主辦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主辦者停止干犯法例及移走展覽物品。然而,主辦者並沒有理會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後採取行動制止主辦者繼續干犯法例,並檢走展覽物品。

  總括而言,有關部門在時代廣場外檢走展覽物品是根據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與政治或表達自由無關。

個別人士被拒入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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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位議員亦提及一些人士被拒入境的事宜。法治對香港的成功及繼續保持繁榮安定至為關鍵。特區政府非常重視我們的法律制度。正如世界其他地方的入境機關一樣,香港入境處有責任根據法例執行並維持有效的入境管制。在處理每宗入境申請時,入境處均依據法例和既定政策,並按個別旅客的情況,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才作出批准或拒絕入境的決定。

  有關個別人士被拒入境,屬於入境處執法的事宜,與言論或表達自由並無關係。

公眾集會和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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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提及在舉辦遊行活動時受到警方阻撓。一如其他國際都會,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規管公眾集會遊行,目的是在保障個人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

  警方在接獲有關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後,會盡快聯絡活動主辦者,並積極地與他們保持緊密溝通,向他們提供意見和協助。但大家都知道,香港是一個人多擠迫的地方,大型公眾集會和遊行會影響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亦可能影響公共安全或秩序。故此,警方在便利示威人士表達意見的同時,亦有責任確保公共秩序,並且需要取得平衡,兼顧其他使用公眾地方或道路的人士的權利和安全。遊行人士向公眾表達訴求時,亦必須遵守香港的法律和社會秩序,在和平、安全的原則下進行。

《電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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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提及在《電訊條例》下的執法行動。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如果沒持有適當牌照,設置或者維持任何電訊設施,即屬違法。根據《電訊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人在知情下,參與透過無牌無線電發射器傳送信息,亦可能觸犯刑事罪行。電訊管理局如果懷疑有人使用無牌無線電發射設備作無線電廣播,或者有人參與該廣播,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電訊管理局根據法例,對上述違法行為採取執法行動,是為了有秩序管理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免產生干擾,影響正常無線電發射運作,與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

湯家驊議員有關檢討法例的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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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湯家驊議員提出的修訂動議,我在開場發言時已提及,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制定後,政府已檢討本地的法例,並提出修訂。至今,當局已制定了逾四十條修訂條例和附屬法例,當中包括超過二十條修訂條例是與發表自由和新聞自由有關的。自進行有關的檢討及法例修改工作後,現時的香港法例整體上已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與言論自由相關的條文相符。

  此外,在草擬新的法例及修訂現有法例時,相關決策局和部門必須就對人權的影響諮詢律政司,以確保所有新的法例和對現有法例的修訂,不會牴觸《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中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條文。

大學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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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着我想就學術自由作回應。我在開場發言時提及,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觀,而院校自主則是香港高等教育賴以成功的基石。院校在院校自主的前提下,可妥善地履行其責任。院校自主含有多重意義,但最重要的一點是,只要不違反香港法例,各院校在法律上擁有管理校政的自由。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均屬獨立的法定機構,受本身的法例所監管。因應其不同的歷史背景、理念、信仰和辦學宗旨,各院校的法例訂明院校就其目的及功能所享有的權力及自由,以及管治架構。一般來說,院校都設有校董會作為院校的最高管治機構,以及教務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

  政府致力維護高等教育院校的自主,亦認為現時的院校管治制度已經有效保障院校自主這原則,讓院校履行其職責,促進知識的創造與傳播。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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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在市民的權利和自由方面,政府亦致力維護《基本法》,以及所有本地法例中訂明的各種權利和自由,政府並沒有打壓民運活動。事實上,香港市民享有的言論和表達自由,以及集會、遊行和示威自由,是有目共睹的。

  政府和廣大市民一樣,非常重視和珍惜我們所擁有的自由。這些自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香港要維持國際城市的地位,社會能夠持續發展,言論自由是不可或缺的元素。特區政府會堅決保障《基本法》和本地法例訂明的權利和自由。

  此外,事實也可以證明「一國兩制」已成功及全面地在香港落實,而香港將會繼續在「一國兩制」的制度下,享有高度自治及各種自由,這是香港特區最基本的發展基礎。

  剛才有議員提及中聯辦副主任李剛與一些黨派或聯盟的會面,因而質疑「一國兩制」。主席,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需要走過「五部曲」,而中央在此事上是有憲制角色的。最後,剛才黃毓民議員提及有關林瑞麟局長在上星期五立法會大會上的說話,局長於翌日(六月二十六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已解釋他只是反映從市民和朋友間聽到的意見。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