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動議辯論「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非常歡迎今日有機會就這重要的議題、就王國興議員所提出的議案進行辯論,亦非常感謝有三位議員提出修訂動議,可見議員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和相關的問題非常關心。事實上,特區政府亦非常重視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我們在一九九五年制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立法保障市民的個人資料私隱的工作在過去十多年是有一定的成效。我們於一九九六年成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執行《私隱條例》下的規定。在過去十多年間,社會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為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帶來新的挑戰,市民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亦日益關注。
就此,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的協助下,於去年就《私隱條例》進行了全面的檢討,並諮詢公眾。我們剛於星期一發表「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公眾諮詢報告」(諮詢報告)。報告歸納了公眾就各項建議提出的意見,並提出建議的未來路向,包括立法建議。主要的建議涵蓋直接促銷、資料保安、私隱專員的權力及職能、罪行及制裁等範疇。
我們接獲的意見顯示,政府於諮詢時提出的大部份建議均獲公眾的普遍支持;而部分建議則較為複雜,收到的回應較為分歧。此外,因應社會最近關注某些企業轉移客戶資料予他人作直接促銷所引發的問題,政府亦有作出跟進的工作,在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後,已在諮詢報告中提出一些新建議,特別是更着重加強對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
在這方面,我們建議為直接促銷用途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增加明確規定,以加強監管,並把違反有關規定及其後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訂為罪行。該些規定包括資料使用者須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合理地具體說明擬進行的促銷活動、可能把資料轉移予的人士的類別,和哪類資料會被轉移。這些資料的描述和顯示應可讓公眾理解和合理地細讀;並須提供機會讓資料當事人可選擇不同意使用其資料作任何一種擬作的直接促銷用途或轉移給任何一類人士。若資料使用者違反上述規定及使用收集到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即屬犯罪,可被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我們亦建議提高違反《私隱條例》第34條中有關在直接促銷中使用個人資料的規定的罰則。根據該規定,若資料當事人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使用其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目的,資料使用者便須照辦。我們建議將違反該規定的罰則,由現時的第三級罰款(10,000元)大幅提高至500,000元及監禁三年。
我們亦提出可考慮把資料使用者在未經資料當事人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個人資料訂為罪行,以及把披露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下取得的個人資料以從中取利或作惡意用途的行為訂為罪行。最高罰則可考慮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五年。
另一方面,我們建議授權私隱專員向有意根據《私隱條例》第66條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法律訴訟,以為索償受屈資料當事人提供法律協助。亦即是如果市民的個人資料未受保障、未得到企業或其他相關的機構尊重,違反《私隱條例》中的原則,那相關的市民可以倚仗私隱專員及公署的法律援助提出民事訴訟,爭取賠償。
我們亦建議訂定罪行及制裁,把資料使用者已按私隱專員的指示,遵行執行通知的規定,但其後又故意重複執行通知所涉及的行為,將該等行為訂為罪行。此外,我們也建議向屢次違反執行通知的資料使用者處以更重的懲罰,由現時的第五級罰款(50,000元)提高至第六級罰款(100,000元),監禁刑期則維持於兩年。
我相信議員已經留意到,在以上提及的主要建議中,正好回應了王國興議員在動議議案;涂謹申議員、黃定光議員及陳健波議員在修訂議案中提出的多項有關促進個人資料私隱保障,特別關乎直接促銷方面的建議。我們對這些立法建議的態度是積極的。我們希望大大加強保障私隱的規管,同時透過提高刑罰增加阻嚇力,這些都回應了市民的訴求。
有關陳健波議員在修訂議案中提到在採取措施時,需要確保各行各業都能在香港依法繼續營商,亦不能扼殺有關行業的生存空間,這些我們是明白的。我們知道個人資料的私隱權不是絕對的,私隱權也需要顧及其他權利、公眾及社會利益,及資訊及通訊科技持續發展等考慮因素並取得平衡,亦需要避免商業活動和個別資料使用者承受太沉重的負擔。但由於我們重視巿民對個人資料保障的關注,所以在修訂《私隱條例》檢討時,我們要了解社會對私隱課題的意見。就此,我們會安排公眾進一步討論《私隱條例》下的立法建議,並準備在未來兩個半月聽取社會不同界別、市民及立法會的意見,才進行條例草案的修訂。
有關這次「改善個人資料私隱的保障」的議案,我們今日很願意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根據大家的意見,繼續推動未來數月的工作。
代主席女士,以上是我初步的回應,在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後,我再作補充。
謝謝。
完
2010年10月2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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