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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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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動議辯論「維護新聞自由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一直是特區政府堅決維護的核心價值之一。自回歸以來,香港居民在《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其他本地法例之下,享受着各種自由和保障。《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下,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除經法律規定外,人人亦有發表自由之權利。

  我們一直堅持恪守法律,維護法紀,讓新聞業在最少的規管下自由蓬勃發展,廣泛地報道業界的所持的意見及所得悉的新聞報道。現時,除了有四十份報章及六百三十份期刊在香港註冊,還有約一百家國際傳媒機構選擇了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包括大家都認識的《金融時報》、《亞洲華爾街日報》等。根據「無國界記者」為全球一百七十個國家及地區編制的新聞自由指數,香港的排名連續兩年上升,由二○○八年的第五十一位上升至二○○九年的第四十八位,再進一步上升至二○一○年的第三十四位。而在二○一一年,香港跟美國、加拿大、英國、澳洲等地一樣,被評為屬「情況滿意」。

  香港亦一向尊重言論自由。每天在各種媒體都有評論員、專家、學者、市民就各項政治、社會、經濟、民生等事宜自由地發表意見、評論。除了通過各種媒體,市民亦透過遊行、集會、示威等行動表達訴求。在二○一○年,香港便見證了約四千五百次公眾集會和約一千一百次公眾遊行。

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涉嫌干預編輯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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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劉慧卿議員提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涉嫌干預編輯自主的修訂動議,港鐵公司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已澄清,公司一直尊重新聞自由,從來沒有意圖干預新聞自由。港鐵公司已要求其廣告代理商向報館廣告部撤回有關信件及作出澄清。其廣告代理亦已承認,其信件內容與港鐵公司的意願不符,並已撤回有關信件。我們得悉港鐵公司已就此事引起公眾及傳媒機構誤會而致歉。我們認為信件的內容完全不能接受。港鐵公司亦已很快地完成調查及作出回應,並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公開調查結果和澄清港鐵公司的立場。處理有關事宜是屬於港鐵公司的日常運作,港鐵公司在此以前並沒有知會政府當局。

政府向大眾傳播媒介發放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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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卓人議員提出有關大眾傳播媒介,以及《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的修訂動議,政府一向是以公開和具透明度的方法,向傳媒和市民大眾發放資訊。每當有重大政策或措施宣布,社會發生重大事件,有關政策局或行政部門均有新聞發布,形式包括記者會、發放新聞稿、出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直接面對新聞界、公眾和節目主持人的提問。我們也會安排在互聯網上直播重要的記者會,記者和公眾人士均可實時觀看整個記者會過程。

  在新聞發布方面,政府政策局和行政部門新聞組均秉承公開、透明的原則,平均每年舉行一千多個記者會,發放約四萬份中、英文新聞稿、近五千張圖片,回應傳媒查詢近一百萬個。政府官員亦經常出席電台、電視台的節目。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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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訂立的目的,是要確保公眾娛樂場所所涉及的地方,符合建築物安全、衞生、消防及通風設備等要求,以保障公眾安全和秩序。根據該條例,公眾娛樂場所是指用作舉辦或進行在該條例附表一列明的娛樂活動的地方,而該地方是公眾可以進場的,不論收費與否。任何人士如經營或使用公眾娛樂場所均須申領牌照。申請人在符合有關發牌條件下,食物環境衞生署便會簽發牌照。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特區政府所有部門都依法辦事,並根據有關條例進行執法行動,與表達自由無關。

《基本法》及「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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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宜弘議員促請特區政府按照《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原則,繼續維護新聞自由和表達意見的權利。《基本法》是香港的小憲法,「一國兩制」是我們堅守的重要原則,是香港繁榮穩定的重要基石。新聞界享有自由,香港人言論自由亦受到保障,都在《基本法》有清楚訂明。我們會秉承我們一貫的做法,繼續在「一國兩制」原則及法律框架下,確保市民可暢所欲言,各媒體可自由報道在香港每個角落所發生的事。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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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國柱議員提出,訂立新聞自由及意見權利指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相關的報告草擬指引,並沒有要求締約國訂立新聞自由及意見權利指數。特區政府已按聯合國的要求,定期參照《公約》擬備報告,以提交聯合國。報告除了載述當局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上次審議結論的各項建議的措施及回應外,亦涵蓋自上一次報告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發展,包括新聞自由、意見和發表的自由等方面的情況。

  就梁家傑議員有關促請當局恪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保障市民透過遊行集會等方式表達意見的權利的修訂動議,香港居民享有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受到法律保障;除我剛才提到的《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外,《基本法》第三十九條並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該《公約》中有關保障意見和發表自由的條文,以及和平集會的權利,已經包括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八條所載的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內,並藉此在本地法律中生效。特區政府是守法的,我們一向都是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下辦事。

  代主席女士,我在聽取各議員有關這個課題的進一步意見後,會就個別範疇的事宜作進一步回應。

  謝謝代主席女士。

2011年5月2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