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五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促請下任行政長官重啟政改」議案的開場發言:
主席:
今日郭家麒議員所提出的議案應該在兩年前討論,但因為種種原因,到今天才討論。我留意到議案的主要對象是下一屆行政長官,亦留意到新聞報道提到公民黨最近與候任行政長官見面,表達了他們對一系列議題的看法,我相信亦有包括這個議題。具體而言,我不在這場合再作一些具體表述,不過,我會提一、兩點方便大家辯論時發言。
第一,政改必須要依法進行,換言之,是要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及相關的憲制文件,特別是《基本法》及相關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去進行,任何背離這個法律框架都不可能成事。我留意到郭議員的原動議及黃碧雲議員的修訂動議,都有提到「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在過去的政改諮詢中,我亦在很多時候提出,凡是繞過或削弱《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中關於提名委員會是唯一可以作出提名權的渠道的提議,都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故此無法以此作為諮詢,甚至是決議的基礎。因此,由於原議案和黃議員的修正案均有提到「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等,特區政府的立場,我相信下一屆(政府)亦如是,就是依照《基本法》規定,這些(建議)都無法列入為未來方案的元素。
黃碧雲議員的修正案亦提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我特別要指出兩點。第一點,《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沒有訂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可以直接適用,如果大家看看(相關的)《基本法》條文和起草時的背景,在條文上提到《公約》要透過香港的法律去實施。換言之,不是直接適用,而是我們要透過香港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和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以及本地條例和規例去進行,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如果黃議員仔細看《公約》第二十五條所提到的「權利」,那是沒有提到「提名權」,只有提到「投票權」和「參選權」,並無論及「提名權」,所以黃議員的修正案中提到要依照《公約》的提名方式,其實並沒有這回事,這是我想指出的第二點。
最後一點,我想回應黃議員提到一套她觀看的內地連續劇《人民的名義》,她看到第九集,我看到第十六集,(全劇)有五十多集,還有很多集才看完。這套連續劇不錯,我提議黃議員盡量把它看完。第二,不要純粹以觀看劇集來認識我們的國家,黃議員自己,包括她的黨友,應多些到內地考察、溝通,我相信比純粹觀看一套電視連續劇去了解國情更有幫助。
主席,我的發言到此為止,在聆聽辯論後再在會議上作具體回應。多謝主席。
完
2017年5月3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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