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陳帥夫今日(二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傳召律政司司長於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到立法會席前,就會否為受《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的資訊自由盡快立法及何時立法,及目前各政府部門長期隱瞞公共資訊事宜,作證及提供證據,以及出示所有相關的文據、簿冊、紀錄或文件」議案的開場發言:
代主席女士:
朱凱廸議員今日提出的議案涉及「公開資料」和「資訊自由」。特區政府一向非常重視向公眾提供和發放政府的資訊。我們致力落實《公開資料守則》,讓公眾可根據《守則》索取資料。《守則》體現政府開放和負責任的施政方針,大原則是除非有充分理由需要拒絕披露資料,否則政府會向索取資料人士提供資料。根據《守則》,除非有充分理由根據《守則》第2部關於可拒絕披露的資料的規定,否則政策局/部門應以可發放資料作為基礎,處理市民所索取的資料。而《守則》第2部所指的規定,例如有關資料涉及保安、執法、法律訴訟程序等,均為合理理由,《守則》亦同時訂明向索取資料人士提供索取資料的程序及時限,有規有矩。
至於就訂立資訊自由法方面,法律改革委員會的而且確成立了公開資料小組委員會,專門研究公開資料這個課題,包括訂立資訊自由法的建議,這正是專員所倡議的事,所以工作已在進行。該小組委員會正詳細檢視香港在公開資料方面的現況,並對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不是憑數個例子便可判斷一件事是否做得好,這才能為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改革提出一個合適的方案。
主席,稍後我會細心聆聽其他議員就這個課題提出的意見,然後再作出回應。
謝謝主席。
完 2018年2月1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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