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包含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就以下人權公約提交的相關報告及內容:
-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殘疾人權利公約》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理事會)是按照聯合國大會於二零零六年三月十五日所通過的第60/251號決議成立,以取代之前在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人權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根據客觀和可靠的信息,以確保普遍、平等地對待並尊重所有國家的方式,定期普遍審查每個國家履行人權義務和承諾的情況;審查應是一個基於互動對話的合作機制,由相關國家充分參與,並考慮到其能力建設需要;這個機制應補充、而不是重複條約機構的工作…。”為履行這項職責,人權理事會決定在二零零八年起對聯合國成員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普遍定期審議。每個被審查的成員國均須提交資料,闡釋該國的背景,其推廣和保障人權的框架,以及在這方面的成績和挑戰。
香港特區已在機制下提交共四次報告。最新一次(即第四次)報告於二零二三年十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在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至二十六日舉行1。二零二四年七月四日,人權理事會正式通過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就中國(涵蓋香港特區)進行第四輪審議的報告。
- 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報告(第四輪審議) —增編 (二零二四年五月) (PDF)
- 普遍定期審議工作組報告(第四輪審議) (二零二四年三月) (PDF)
- 香港特區的第四次報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 (PDF)
過往報告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資料庫。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 公約條文 (PDF)
自一九九七年以來,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四次報告。最近一次(即第四次)報告於二零一九年九月提交聯合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審議會於二零二二年七月七、八及十二日舉行2。
香港特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
- 香港特區政府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結論作出的回應(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 人權事務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結論(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PDF)
- 就人權事務委員會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提出的問題清單的回應 (PDF)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 (二零一九年九月)
過往報告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資料庫。
《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
- 公約條文 (PDF)
一九九九年以來,香港特區參照公約已撰寫共四次報告。香港特區最近一次(即第四次)報告屬中國第三次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於二零一九年十二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於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及十六日(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第七十三次會議期間)舉行3。
香港特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
- 香港特區政府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結論作出的回應(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
-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就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審議結論(二零二三年三月) (PDF)
- 就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在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提出的問題清單的回應 (二零二二年三月) (PDF)
- 香港特區根據《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 (二零二零年二月)
過往報告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資料庫。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 公約條文 (PDF)
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三次報告。最近一次(即第三次報告)屬中國第十四至十七次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已於二零一七年一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及十三日(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第九十六次會議期間)舉行4。
- 香港特區就《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第四次報告大綱的公眾諮詢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日結束。 其他語言翻譯本(大綱及新聞公報)
香港特區提交的第三次報告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情況的第十四至十七次報告的審議結論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PDF)
-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執行情況的第十四至十七次報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二零一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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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 公約條文 (PDF)
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三次報告。 最近一次(即第三次)報告屬中國第六次報告的一部分,報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七至十八日(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期間)舉行5。
- 特區政府就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的公眾諮詢已於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 其他語言翻譯本(大綱及新聞公報)
香港特區提交的第三次報告
- 香港特區按禁止酷刑委員會對香港特區第三次報告所作的審議結論提交的跟進資料(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PDF)
- 禁止酷刑委員會就香港特區執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的審議結論(二零一六年二月) (PDF)
- 香港特區政府就禁止酷刑委員會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次定期報告通過的問題清單的回應(二零一五年十一月) (PDF)
-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執行情況的第六次報告 ─ 第二部分:香港特區(二零一五年二月)
過往報告及相關資料請參閱資料庫。
《兒童權利公約》
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兩次報告。香港特區首次報告屬中國第二次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已於二零零三年六月提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議。而委員會已於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至二十日,在第四十次會議期間就該報告舉行審議會。香港特區第二次報告屬中國第三、四次合併報告的一部分,報告已於二零一零年七月提交聯合國,並由聯合國於二零一二年五月發布,有關的審議會已於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至二十七日,在委員會的第六十四次會議期間舉行。詳情及進展請參閱勞工及福利局有關《兒童權利公約》的網頁。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四次報告。香港特區撰寫的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第四次報告,已分別於一九九八年、二零零四年、二零一二年和二零二零年納入中國的第三、四次綜合報告、第五、六次綜合報告、第七、八次綜合報告及第九次報告內,並提交聯合國。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已分別於一九九九年一月/二月、二零零六年八月、二零一四年十月和二零二三年五月舉行。詳情及進展請參閱民政及青年事務局有關《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網頁。
《殘疾人權利公約》
香港特區已參照公約提交共三次報告。香港特區的首次報告已於二零一零年八月納入中國的首次報告,並提交聯合國。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已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審議了該報告。香港特區的第二、三次合併報告已於二零一八年納入中國的第二、三次綜合報告內,並提交聯合國。有關的審議會已於二零二二年八月舉行。詳情及進展請參閱勞工及福利局有關《殘疾人權利公約》的網頁。
註 1: 第一次報告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舉行。第二次報告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在同年十月二十二至二十五日舉行。第三次報告於二零一八年八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在同年十一月六日及九日舉行。就第四次報告公眾諮詢期間接獲意見書名單請按此。
註 2: 前三次報告於一九九九年年初、二零零五年一月及二零一一年五月提交聯合國,並分別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至二十一日期間及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二至十三日期間由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審議。就第四次報告公眾諮詢期間接獲意見書名單請按此。
註 3: 香港特區參照公約的首次報告於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聯合國,並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底由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向聯合國秘書長交存了公約批准書,三個月後公約對中國生效。自此,香港特區的報告屬中國報告的一部分提交聯合國。而香港特區根據公約撰寫的第二及第三次報告,分別屬中國首次及第二次報告的一部分。兩次報告分別於二零零三年六月和二零一零年六月提交聯合國,有關審議會於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下午至二十九日(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期間)和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期間)舉行。就第四次報告公眾諮詢期間接獲意見書名單請按此。
註 4: 香港特區首次報告屬中國第八及第九次綜合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在二零零零年年底提交聯合國,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在二零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和八月一日審議了該次報告。香港特區第二次報告屬中國第十至十三次執行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於二零零八年六月提交聯合國。有關的審議會於二零零九年八月七及十日舉行。就第三次報告公眾諮詢期間接獲意見書名單請按此。
註 5: 香港特區的首次報告屬中國第三次報告的一部分。該報告於一九九九年年中提交聯合國,並於二零零零年五月由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審議。香港特區第二次報告屬中國第四、五次報告的第二部分。該報告於二零零六年二月提交聯合國。有關的審議會於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在委員會的第四十一次會議期間舉行。就第三次報告公眾諮詢期間接獲意見書名單請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