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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特區政府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推動修改本地相關選舉法律的工作,完善特區選舉制度。

政府已於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已於5月27日通過《條例草案》。

(《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 (綜合修訂) 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C、D、E、F、G、I及J)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H—第七屆立法會地方選區的劃分)

《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政府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CB(4)912/20-21(01)

《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政府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CB(4)928/20-21(01)

2021年5月26日的立法會會議 - 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 CB(3) 565/20-21

2021年5月31日刊憲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

條例草案的重點


選舉日期

為未來三場重要選舉,建議選舉日期:

  •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2021年9月19日舉行(將另行刊憲公告)
  • 立法會選舉:2021年12月19日舉行
  • 行政長官選舉:2022年3月27日(將另行刊憲公告)

重新構建選舉委員會、訂定委員的產生辦法、投票人和候選人資格

根據《決定》,選委會要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和體現社會整體利益,並由四個界別合共1200人增至五個界別合共1500人。

選委會成員將由以下三種辦法產生

  • 當然委員
  • 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團體提名產生;及
  • 由界別分組內的合資格選民經選舉投票產生

(詳情請瀏覽「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分頁)

引入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

  • 在當然委員提交登記表格及獲提名人(就提名產生的界別而言)/參選人(就選舉產生的界別而言)提交提名表格時,須載有一項「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該表格方可視作有效。
  • 在候任委員獲納入暫行委員登記冊後,他們亦須簽署書面誓言,示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
  • 引入違誓處理機制

訂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及相關事宜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並在選委會的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取得不少於15名委員的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行政長官將由選委會一人一票不記名投票選出,須獲得超過750票才能當選,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詳情請瀏覽「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分頁)


更新立法會的組成及產生辦法、訂定選民資格

按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將由90位議員組成:

  • 40位議員由選委會界別選出
  • 30位由功能界別選出
  • 20位由分區直選選出

(詳情請瀏覽「立法會產生辦法」分頁)

28個功能界別的主要修訂

地方選區劃界

全港地方選區的數目將由現時5個增至10個,按此瀏覽選區分界

參選、提名及投票安排一覽

產生途徑 誰可參選 提名門檻 選民基礎 投票方式
來自選委會/競逐的界別/地區的提名 來自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人數
選舉委員會
(40席)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非選委會委員亦可參選) 10-20人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15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 全票制(即每名選委須投票選40人)
  • 候選人當中得票最多的40人當選
功能團體
(30席)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在有關界別為登記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
10-20人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選民*
  • 除勞工界選出三人外,其他界別每名選民選一人
  • 得票最多者勝出
分區直選
(20席)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100-200人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全港選民
  • 雙議席單票制(即每區兩席,每名選民選一名候選人)
  • 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當選

*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所有團體都要在功能界別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特別安排

由於界別分組和功能界別的組成有主要改動,我們需要作出特別安排,讓新符合資格以及受影響的選民重新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我們已訂立2021年7月5日為特別登記限期。

選舉委員會

  • 當然委員
    所有符合資格成爲當然委員的個人,須於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記表格
  • 由指定合資格團體提名產生的委員
    指定團體毋須登記,留待提名期內參與提名選委
    會計界、中醫界、法律界和科技創新界四個界別分組,有資格獲提名為選委的人士,必須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地方選區的選民登記申請
  • 參與投票的合資格團體或個人投票人
    所有合資格投票人,不論目前是否選民,都必須於7月5日或之前重新登記

立法會

  • 功能界別
    因界別和選民基礎增減而受影響的選民,須於7月5日或之前重新登記
  • 地方選區
    一般地方選區選民如欲今年投票,必須於5月2日或之前登記
    (特別登記限期不適用於一般地方選區選民登記)

(詳情請瀏覽「登記成為選民、當然選委等安排」分頁)

加入有關團體選民持續運作滿三年的要求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選民與其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業界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


其他優化選舉的安排

  1. 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為了採取措施,依法規管操縱、破壞選舉的行為,條例草案建議:
    • 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干犯非法行為
    • 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干犯舞弊行為
  2. 電子選民登記冊
    • 為提升有關發票程序的效率和準確性,建議由今年的選委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開始,使用電子選民登記冊
    • 選民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票站人員用電子儀器核對和發票,毋須再用紙本和劃線
  3. 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
    為了維持選民登記冊的透明度,同時保護選民的私隱,建議修訂查閱和編製選民登記冊的安排:
    • 只限傳媒、政黨以及候選人查閲登記冊
    • 遮蔽登記冊上選民的部分個人資料
    • 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擴展至所有新選民登記申請,增加市民對選民登記制度的信心
  4. 排隊的關愛安排
    為便利年長或有需要的選民投票,票站主任可以在投票站設優先取票隊伍
    有需要的選民包括:
    • 70歲或以上人士
    • 孕婦
    • 因其疾病、損傷或殘疾令身體會因排隊而有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人士
  5. 賦權總選舉事務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補助的學校及非政府機構借出其物業以供在公共選舉設立投票站及/或點票站;及
  6. 取消暫緩發放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直至選舉呈請獲處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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