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2021年3月11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決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
特區政府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3月30日通過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推動修改本地相關選舉法律的工作,完善特區選舉制度。
政府已於4月14日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會已於5月27日通過《條例草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B、C、D、E、F、G、I及J)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附件H—第七屆立法會地方選區的劃分)
《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政府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CB(4)912/20-21(01)
《2021 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 政府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CB(4)928/20-21(01)
2021年5月26日的立法會會議 - 就《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 CB(3) 565/20-21
2021年5月31日刊憲的《2021年完善選舉制度(綜合修訂)條例》
為未來三場重要選舉,建議選舉日期:
根據《決定》,選委會要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和體現社會整體利益,並由四個界別合共1200人增至五個界別合共1500人。
(詳情請瀏覽「選舉委員會產生辦法」分頁)
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不少於188名選委會委員的提名,並在選委會的五個界別中每個界別取得不少於15名委員的提名。每名委員只可提名一名候選人。行政長官將由選委會一人一票不記名投票選出,須獲得超過750票才能當選,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詳情請瀏覽「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分頁)
按新修訂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會將由90位議員組成:
(詳情請瀏覽「立法會產生辦法」分頁)
全港地方選區的數目將由現時5個增至10個,按此瀏覽選區分界。
產生途徑 | 誰可參選 | 提名門檻 | 選民基礎 | 投票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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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選委會/競逐的界別/地區的提名 | 來自選舉委員會的提名人數 | ||||
選舉委員會 (4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非選委會委員亦可參選) | 10-2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1500名選舉委員會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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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團體 (3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及 在有關界別為登記選民或與該界別有密切聯繫 |
10-2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合資格的個人或團體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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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區直選 (20席) |
所有年滿21歲、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居港的地方選區登記選民 | 100-200人 | 五個界別 每個界別2-4人 |
全港選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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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所有團體都要在功能界別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方可成為選民
由於界別分組和功能界別的組成有主要改動,我們需要作出特別安排,讓新符合資格以及受影響的選民重新處理其選民登記事宜。我們已訂立2021年7月5日為特別登記限期。
(詳情請瀏覽「登記成為選民、當然選委等安排」分頁)
為更有效確保有關團體選民與其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業界具有實際和密切聯繫,並防止種票的行爲,若不屬法例列明的團體,只有取得相應資格後持續運作三年以上的團體方可登記為界別分組或功能界別的團體選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