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特区政府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推动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完善特区选举制度。
政府已于4月14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已于5月27日通过《条例草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C、D、E、F、G、I及J)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H—第七届立法会地方选区的划分)
《2021 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政府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CB(4)912/20-21(01)
《2021 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政府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CB(4)928/20-21(01)
2021年5月26日的立法会会议- 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CB(3) 565/20-21
2021年5月31日刊宪的《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
为未来三场重要选举,建议选举日期:
根据《决定》,选委会要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并由四个界别合共1200人增至五个界别合共1500人。
(详情请浏览「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分页)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委会委员的提名,并在选委会的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取得不少于15名委员的提名。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名候选人。行政长官将由选委会一人一票不记名投票选出,须获得超过750票才能当选,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详情请浏览「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分页)
按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将由90位议员组成:
(详情请浏览「立法会产生办法」分页)
全港地方选区的数目将由现时5个增至10个,按此浏览选区分界。
| 产生途径 | 谁可参选 | 提名门槛 | 选民基础 | 投票方式 | |
|---|---|---|---|---|---|
| 来自选委会/竞逐的界别/地区的提名 | 来自选举委员会的提名人数 | ||||
| 选举委员会 (4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非选委会委员亦可参选) | 10-2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15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
|
| 功能团体 (3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及 在有关界别为登记选民或与该界别有密切联系 |
10-2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选民* |
|
| 分区直选 (2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 100-20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全港选民 |
|
*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所有团体都要在功能界别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选民
由於界别分组和功能界别的组成有主要改动,我们需要作出特别安排,让新符合资格以及受影响的选民重新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我们已订立2021年7月5日为特别登记限期。
(详情请浏览「登记成为选民丶当然选委等安排」分页)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选民与其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的业界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