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特区政府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3月30日通过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推动修改本地相关选举法律的工作,完善特区选举制度。
政府已于4月14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立法会已于5月27日通过《条例草案》。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C、D、E、F、G、I及J)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H—第七届立法会地方选区的划分)
《2021 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政府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CB(4)912/20-21(01)
《2021 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 - 政府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 CB(4)928/20-21(01)
2021年5月26日的立法会会议- 就《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提出的拟议修正案CB(3) 565/20-21
2021年5月31日刊宪的《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
条例草案的重点
选举日期
为未来三场重要选举,建议选举日期:
- 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2021年9月19日举行(将另行刊宪公告)
- 立法会选举:2021年12月19日举行
- 行政长官选举:2022年3月27日(将另行刊宪公告)
重新构建选举委员会、订定委员的产生办法丶投票人和候选人资格
根据《决定》,选委会要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和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并由四个界别合共1200人增至五个界别合共1500人。
选委会成员将由以下三种办法产生
- 当然委员;
- 由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团体提名产生;及
- 由界别分组内的合资格选民经选举投票产生。
(详情请浏览「选举委员会产生办法」分页)
引入须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要求
- 在当然委员提交登记表格及获提名人(就提名产生的界别而言)/参选人(就选举产生的界别而言)提交提名表格时,须载有一项「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的声明,该表格方可视作有效。
- 在候任委员获纳入暂行委员登记册后,他们亦须签署书面誓言,示明「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
- 引入违誓处理机制
订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及相关事宜
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委会委员的提名,并在选委会的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取得不少于15名委员的提名。每名委员只可提名一名候选人。行政长官将由选委会一人一票不记名投票选出,须获得超过750票才能当选,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详情请浏览「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分页)
更新立法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订定选民资格
按新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将由90位议员组成:
- 40位议员由选委会界别选出
- 30位由功能界别选出
- 20位由分区直选选出
(详情请浏览「立法会产生办法」分页)
28个功能界别的主要修订
地方选区划界
全港地方选区的数目将由现时5个增至10个,按此浏览选区分界。
参选、提名及投票安排一览
产生途径 | 谁可参选 | 提名门槛 | 选民基础 | 投票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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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选委会/竞逐的界别/地区的提名 | 来自选举委员会的提名人数 | ||||
选举委员会 (4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非选委会委员亦可参选) | 10-2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15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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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团体 (3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及 在有关界别为登记选民或与该界别有密切联系 |
10-2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合资格的个人或团体选民* |
|
分区直选 (20席) |
所有年满21岁、在紧接提名前的3年内通常居港的地方选区登记选民 | 100-200人 | 五个界别 每个界别2-4人 |
全港选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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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所有团体都要在功能界别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方可成为选民
选民登记特别安排
由於界别分组和功能界别的组成有主要改动,我们需要作出特别安排,让新符合资格以及受影响的选民重新处理其选民登记事宜。我们已订立2021年7月5日为特别登记限期。
选举委员会
- 当然委员
所有符合资格成为当然委员的个人,须于7月5日或之前提交登记表格 - 由指定合资格团体提名产生的委员
指定团体毋须登记,留待提名期内参与提名选委
会计界、中医界、法律界和科技创新界四个界别分组,有资格获提名为选委的人士,必须在7月5日或之前提交地方选区的选民登记申请 - 参与投票的合资格团体或个人投票人
所有合资格投票人,不论目前是否选民,都必须于7月5日或之前重新登记
立法会
- 功能界别
因界别和选民基础增减而受影响的选民,须于7月5日或之前重新登记 - 地方选区
一般地方选区选民如欲今年投票,必须于5月2日或之前前登记
(特别登记限期不适用于一般地方选区选民登记)
(详情请浏览「登记成为选民丶当然选委等安排」分页)
加入有关团体选民持续运作满三年的要求
为更有效确保有关团体选民与其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的业界具有实际和密切联系,并防止种票的行为,若不属法例列明的团体,只有取得相应资格后持续运作三年以上的团体方可登记为界别分组或功能界别的团体选民。
其他优化选举的安排
- 修订《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为了采取措施,依法规管操纵、破坏选举的行为,条例草案建议:- 任何人在选举期间内借公开活动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废票,即属干犯非法行为
- 任何人故意妨碍或阻止另一人在选举中投票,即属干犯舞弊行为
- 电子选民登记册
- 为提升有关发票程序的效率和准确性,建议由今年的选委会界别分组选举及立法会选举开始,使用电子选民登记册
- 选民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票站人员用电子仪器核对和发票,毋须再用纸本和划线
- 查阅和编制选民登记册
为了维持选民登记册的透明度,同时保护选民的私隐,建议修订查阅和编制选民登记册的安排:- 只限传媒、政党以及候选人查阅登记册
- 遮蔽登记册上选民的部分个人资料
- 提交住址证明的要求扩展至所有新选民登记申请,增加市民对选民登记制度的信心
- 排队的关爱安排
为便利年长或有需要的选民投票,票站主任可以在投票站设优先取票队伍
有需要的选民包括:- 70岁或以上人士
- 孕妇
- 因其疾病、损伤或残疾令身体会因排队而有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人士
- 赋权总选举事务主任要求收取政府补助的学校及非政府机构借出其物业以供在公共选举设立投票站及/或点票站;及
- 取消暂缓发放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的财政资助直至选举呈请获处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