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事宜

立法會五題:普選是最終目標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六日)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立法機關的部分議員由功能團體選舉方式產生的安排,自一九八五至八六年度已開始實施,至今已接近二十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安排對本港的社會和政制發展的利弊;若有評估,結果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二) 鑒於《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以最終達至全部立法會議員由普選產生為目標,當局有否評估長時期採用由功能團體選舉部分立法會議員的安排是否違反該項規定;若評估為有違反,當局取消這個選舉方式的時間表和將採取哪些有關的具體措施;若評估為沒有違反,理據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的第一部分,自立法局在一九八五年舉行首次選舉以來,功能界別一直是香港選舉制度的一部分。在一九八五年之前,所有議員都是經委任晉身立法局,當中不少的議員是來自社會上的不同界別。故此,在一九八五年推行立法局選舉時,當時政府決定通過功能界別讓不同界別繼續在立法局為社會作出貢獻。

回歸後的立法會保留了功能界別的議席,目的是要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藉此體現均衡參與的原則。

環顧世界其他地方,均衡參與是發展成熟的民主社會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只是不同的社會會以不同的方式達至這目標。例如,有的是通過兩院制模式中的上議院或參議院來達至這目標,有的是通過能代表不同階層和不同界別的政黨等模式來實現均衡參與。

功能界別將工商界、專業界別、工會和其他界別的聲音帶進立法會,這些界別的議會代表亦可以憑他們的專業知識,為立法會的工作作出貢獻,使討論更多元化和全面。目前立法會分別由地方直選和功能界別議員組成的安排,確保立法會的工作和討論能夠兼顧市民大眾和不同界別的利益。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訂明以普選方式產生全部立法會議員是我們的最終目標。條文並表示我們須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達至上述目標。除此之外,《基本法》第六十八條並未有為邁向普選的進程或形式作進一步的規定。

「一人一票」的地方直接選舉是普選的一種模式,其他形式的「一人一票」選舉,包括間選,只要能符合「普及」和「平等」的選舉原則,又切合香港本身的情況,亦可以是普選的可能模式。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上一階段諮詢工作收集到的意見當中,有意見認為可讓功能組別團體先提名若干候選人,再由市民「一人一票」選出業界代表。亦有意見認為可考慮以「兩院制」的模式,保留功能界別在議會內的聲音。

功能界別的去留問題,應該經過深思熟慮及充分的公眾討論才作出決定。既然二○○八年立法會選舉不實行普選,這問題毋須在現階段作定案。處理好○七、○八年的兩個選舉產生辦法是我們目前的首要工作目標。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