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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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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13條訂明,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不以國家為單位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雙邊協議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多邊國際協議
領館及官方認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