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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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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

引言

二零零一年十月八日,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根據《選管會條例》第7條制定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規例》(“有關規例”),以便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及補選的選舉程序的詳細安排訂定條文。有關規例載於附件A。

背景

2. 《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2及5列明了根據《立法會條例》附表2在二零零零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前進行選舉委員會各個界別分組選舉的安排,以便組成選舉委員會。在《立法會條例》附表2中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經必要修訂後,已移往《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附表,有關規定如下:

(a) 如要組成一個新的選舉委員會,便會進行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及提名(如屬宗教界界別分組);以及

(b) 如在選舉委員會應當局要求選出行政長官之前,或選出立法會議員以填補在第二屆立法會任期內由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六位立法會議員中出現的席位空缺之前,選舉委員會的委員人選需要更新,則會先進行界別分組補選及/或補充提名(如屬宗教界界別分組),以填補有關界別分組的任何席位空缺。

3. 現時的《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並未就《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所規定的界別分組補選及補充提名的安排訂定條文。有見及此,再加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經已制定,選管會須制定新規例,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和補選,以及宗教界界別分組的提名和補充提名訂定條文。

4. 有關規例仿照《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2及5。除了作出必要的變動以配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列規定外,有關規例還包括選管會根據其觀察二零零零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及立法會選舉所得而提出的建議,以及文字上的輕微修訂,以改進某些舊條文。主要變動的詳情載於下文各段。

主要變動
釋義及適用範圍(第1、2條)

5. 《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第1條的釋義已妥為修訂,必要的釋義已納入有關規例之內,以配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及其附表所列的釋義。

6. 《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的現有條文只規管二零零零年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一般選舉,當時無須進行宗教界界別分組的補充提名及其他界別分組的補選。第2條規定有關規例適用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5(1)條所規定的補充提名及補選。

提名(第3、4、8及20-22條)

7. 總選舉事務主任刊登公告籲請提名的程序載於第3及4條。

8. 由於候選人的主要住址並非決定提名是否有效的一項因素,我們建議取消要求候選人在提名表格上提供其主要住址的規定。候選人只須提供地址。同樣地,要求提名人在提名表格上提供其登記住址的規定,對決定提名人的資格並非必要,因此沒有納入有關規例之內。上述變動在確定提名是否有效的過程中,對候選人及選舉主任均有幫助。

9. 有關規例第20-22條為新增條文,就候選人在界別分組選舉日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情況下須依循的程序訂定條文。這些條文是依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附表第23及26條而新增的。這三項新條文與為立法會選舉制定的《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的相應條文十分相似。

在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內行為不當(第41條)

10. 這項條文新增了第(6)款,澄清在禁止拉票區或禁止逗留區內那些行為構成不當行為。

在投票站的不當行為(第46條)

11. 與第41條一樣,這項條文新增了第(6)款,以澄清在投票站內那些行為構成不當行為。

請求准許返回投票(第55條)

12. 選管會認為,投票站主任應可將選票交回投票人或獲授權代表,如果已獲發給選票的投票人或獲授權代表:

(a) 須離開投票站,並要求於稍後返回投票,或

(b) 喪失投票能力,並在沒有投票的情況下離開投票站。

第55條授權投票站主任在投票站當值警務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將原本發出的選票交回該名於稍後返回投票的人士。

如何填劃選票(第56條)

13. 在過去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人在填劃選票時,必須在所選擇的候選人姓名旁邊的橢圓形填上陰影。當局預期以另一種方法填劃補選的選票可能更為合適,視乎某一界別分組須選出的委員數目而定。第56條讓選管會可靈活決定填劃方法,以配合不同情況。就補選而言,選管會可指示使用附有“”號的印章填劃選票。

重複的選票(第58條)

14. 有關規例第58條更清楚列明發出重複的選票的條件。根據第(1)款,投票站主任必須發出一張重複的選票,除非他肯定某名投票人已於較早時候獲發選票。如果投票站主任肯定,則第53(3)條適用,投票站主任不得發給該人任何選票。

投票結束時須在投票站採取的步驟(第61條)

15. 為了加快在投票結束後將有關文件包裹的過程,我們建議投票站主任將所有界別分組(而非每個界別分組)的未發出/未用/損壞的選票及經劃線的界別分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文本分別包裹,並加以密封。
在點票站內行為不當(第68條)

16. 為免生疑問,第(68)條第(7)款澄清行為不當包括擾亂在點票站進行的點票或對任何在點票站內的人造成騷擾和不便的行為。此外,第(4)款規定,如某人在點票站作出的作為,使他在場的目的與獲准或獲授權在場的目的有所不同,則總選舉主任或選舉主任可命令該人離開該投票站。

點票(第73、74及75條)

17. 第73及74條就不同的點票方式作出規定,包括電腦點票及人手點票,視乎適合哪一種選舉而定。實際上,一般選舉將採用電腦點票,投票人須選出多名候選人;而補選則會採用人手點票,投票人只須選出一、兩名候選人。

18. 根據《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的條文,在實際進行點票前,須先核實某投票站的選票結算表。在有關規例中,如屬電腦點算,點票程序已作修訂。由於點算從每個投票箱取出的選票數目,與點算投選個別候選人的選票數目是同時進行的,因此可通過核對電腦點票結果和無效選票的數目,在進行點票後核實選票結算表。

19. 如屬人手點票,則仍舊會在實際進行點票前,先核實選票結算表。

20. 在過去的選舉中,實際進行點票前,會先將來自最少兩個投票站的選票混合。這樣做的理據是將投票保密,尤其是來自選民人數較少的界別的選票。不過,這種安排不必要地延長了點票時間。有關規例已免除這項規定,理由如下:

(a) 如屬電腦點票,從同一個投票箱取出的所有界別分組的選票均未經分類便輸入電腦,因此不可能識別個別選票;以及

(b) 至於人手點票,則適用於補選,投票人可在由電腦網絡連接的任何一個投票站投票。在這種情況下,也不可能從某張選票識別其投票人。

在宣布選舉結果前去世或喪失當選資格(第80條)

21. 第80條列明某候選人在選舉主任宣布界別分組選舉結果前去世或喪失資格的有關程序。這條是仿照《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的相應條文。

相應修訂(第102-106條)

22. 由於《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附表1至5只適用於二零零零年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故該等部分現予廢除。
押後(附表1)

23. 《選管會條例》第7(2)條授權選管會訂立規例,就押後界別分組選舉、投票或點算選票訂定條文,理由是選舉、投票或點票相當可能受下列情況影響:

(a) 熱帶氣旋或其他惡劣天氣情況;
(b) 騷亂、公開暴力或其他危害公眾安全的事故;或
(c) 選管會或有關規例所指明的任何人覺得屬關於該項選舉、投票或點票
的具關鍵性的不妥當之處的事故。

有關規例附表1列明上述押後的程序,以及在押後的情況下保護選舉物件的步驟。

公眾諮詢

24. 由於有關規例基本上仿照《選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並作出必要修訂以配合《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所列條文,因此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與《基本法》的關係

25. 律政司認為,有關規例並無牴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與人權的關係

26. 律政司認為,有關規例與《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一致。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27. 因有關規例而出現的任何額外資源需求,將由選舉事務處的現有資源應付。

立法程序時間表

28. 有關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於憲報,並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

宣傳安排

29. 當局會發出新聞稿,宣布把有關規例刊登於憲報,並安排發言人解答傳媒的查詢。


選舉事務處
二零零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