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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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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 《2001年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廢除)規例》

檔號:CAB C5/7/2 & C1/30/5/2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

《2001年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
(上訴)(廢除)規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應 –

(a)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6條,制定《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及

(b)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82條,制定《2001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廢除)規例》。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條例”)規定,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而選舉委員會則須按照有關條例的附表組成。附表規定,選舉委員會由三類委員組成: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選出的委員;由宗教界界別分組指定團體提名的獲提名人(“獲提名委員”);以及當然委員。為了確保選舉制度完善和具透明度,附表第39條規定,針對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結果的上訴,可向審裁官提出。附表第48條規定,在提名過程結束後,任何人如對某獲提名人登記為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感到不滿,可向審裁官提出上訴。有關條例第46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規例,就負責處理上訴的審裁官的職能和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等事宜作出規定。

3. 就針對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結果及獲提名委員登記提出的上訴而言,審裁官處理上訴的程序現時由根據《立法會條例》訂立的規例,即《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第542章,附屬法例)所規定。該規例於一九九八年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其後於二零零零年作出修訂。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包括訂立與審裁官有關的規例所需權力的條文,已從《立法會條例》中刪去,移往有關條例。鑑於這項安排,我們須根據有關條例第46條訂立新規例,制定有關處理上訴的程序。因為新規例將予訂立,我們須廢除《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

規例

《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

4. 《選舉委員會(上訴)規例》的條文主要取材自《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並作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新規定。新規例訂明審裁官的職能和責任,並就有關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結果及獲提名委員登記事宜的上訴,規定審裁官處理上訴時須依循的程序。由於當然委員的登記,乃根據某人擔任立法會議員或香港地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這一事實,因此出現爭議的機會極微。有見及此,我們認為無須就當然委員的登記設立上訴機制。

5. 新規例第3條訂明任何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聲稱是候選人的人士,均可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就獲提名委員而言,第4條訂明任何人士如認為某一獲提名委員沒有資格登記為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選舉委員,可以反對該名委員的登記。有關人士只可根據新規例所訂明的理由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如屬針選舉結果提出的上訴,該等理由包括當選委員沒有資格作為選舉中的候選人;或喪失作為選舉中的候選人的資格;或該選舉出現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就宗教界界別分組獲提名人的登記而言,上訴理由包括獲提名委員沒有資格作為獲提名人;或喪失作為獲提名人的資格;或有關提名程序出現具關鍵性的欠妥之處。第5條規定提出上訴的期間為七天,而審裁官將有20天時間進行聆訊。

6. 在進行聆訊後,第6條規定審裁官應就每一宗上訴作出判定。如果他判定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中宣布當選的選舉委員並非妥為當選,或某一獲提名委員不應在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中登記,根據規例第8條,選舉登記主任須從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刪除有關人士的詳情。有關人士不再擔任選舉委員。

《2001年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廢除)規例》

7. 這一規例旨在廢除《立法會 (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規例》,這項規例目前所列的上訴處理程序,與選出根據《立法會條例》組成的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有關,而該選舉委員會的職能僅限於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六名議員。

立法程序時間表

8. 兩條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刊登憲報,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與基本法的關係

9. 律政司認為,規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對人權的影響

10. 律政司認為,規例符合《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

法例的約束力

11. 規例並不影響有關的條例現有的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2. 規例不會對財政或人手造成額外影響。

公眾諮詢

13. 由於規例屬技術性質,因此我們認為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宣傳安排

14. 我們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及公眾的查詢。

查詢

15. 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159與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何珮玲女士聯絡。



政制事務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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