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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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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 《2001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

檔號:CAB C5/7/1 & C1/30/5/1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
(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
《2001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應-

(a)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46條,制定《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及

(b)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82條及《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81條,制定《2001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條例”)規定行政長官須由選舉委員會選出。該條例的附表訂明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包括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投票人”)和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委員”)的登記事宜。根據附表第48條,對選舉登記主任就投票人和選舉委員登記作出的決定感到不滿的人,可針對該決定向審裁官(可為裁判官或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的律政人員)提出上訴。有關條例第46條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審裁官的職能及向審裁官提出上訴的事宜作出規定。

3. 就針對投票人登記提出的上訴而言,審裁官處理上訴的程序現時由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訂立的規例,即《選民登記(上訴)規例》(第542章,附屬法例)所規定。該規例於一九九七年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其後於一九九九年作出修訂。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包括訂立與審裁官有關的規例所需權力的條文,已從《立法會條例》中刪去,移往有關條例。鑑於這項安排,我們須根據有關條例第46條制定新規例,訂立有關處理上訴的程序。因為新規例將予制定,我們須以修訂規例的形式,對《選民登記(上訴)規例》作出修訂。

規例

《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

4. 新規例的條文主要取材自《選民登記(上訴)規例》的相關部分。新規例訂明審裁官的職能和職責,並就有關投票人在界別分組投票人登記冊登記的上訴,規定審裁官處理上訴時須依循的程序。處理上訴的程序須與法定的登記周期相符,而法定的登記周期則須由選舉管理委員會藉規例訂明。新規例第3條訂明審裁官須於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發表當年的四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一日期間進行聆訊,然後就針對有關的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周年登記冊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逐宗作出判定,但將於二零零一年發表的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則除外。此外,第5條進一步規定審裁官須於五月十七日或之前,將判定通知選舉登記主任,以便後者將其判定納入有關的正式投票人登記冊。就針對二零零一年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而言,我們會把處理上訴的時間表安排得略為緊湊,好讓界別分組補選可在二零零二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前舉行。第3條及第5條規定審裁官須於二零零一年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發表日期後20天期間內完成所有聆訊,並於20天期間屆滿後一天,將其判定通知選舉登記主任。

5. 新規例擴大上述處理上訴的機制,使之涵蓋就選舉委員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這項新安排,是因為有關條例訂立了新的規定,訂明選舉登記主任須於每次行政長官選舉前,發表一份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如須成立新的選舉委員會則另作別論)。如選舉委員已去世、辭去席位或喪失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則其姓名將從該份臨時委員登記冊中剔除。任何人如對選舉登記主任的決定感到不滿,可向審裁官提出上訴。因此,我們須就針對選舉委員會委員登記冊內選舉委員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制訂程序步驟,讓審裁官在處理上訴時有所依循。根據規例第3條,審裁官須於選舉委員會臨時委員登記冊發表日期後20天期間內,就針對該登記冊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並於20天期間屆滿後一天,將其判定通知選舉登記主任。

《2001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

6. 根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制定的《2001年選民登記(上訴)(修訂)規例》,載有因應新規例而作出的相應修訂。修訂刪去與針對投票人登記事宜提出的上訴有關的條文,而該規例所指的選舉委員會當時是根據《立法會條例》成立的,其職能僅限於選出第二屆立法會的六名議員。我們也藉此機會在適當之處改善現行規例的草擬安排。

立法程序時間表

7. 兩條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五日刊登憲報,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與基本法的關係

8. 律政司認為,規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對人權的影響

9. 律政司認為,規例符合《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

法例的約束力

10. 規例並不影響有關的條例現有的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1. 規例不會對財政或人手造成額外影響。

公眾諮詢

12. 由於有關規例屬技術性質,因此我們認為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宣傳安排

13. 我們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及公眾的查詢。

查詢

14. 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159與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何珮玲女士聯絡。


政制事務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四日
KF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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