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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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AB C1/30/4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
《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
(選舉委員會)令》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月九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司官指令應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附表第6(2)條,制定《2001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令》。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有關條例”),選舉委員會由代表38個界別分組的委員組成。在這些界別分組中,宗教界界別分組是由分別代表佛教、天主教、孔教、回教、基督教和道教的六個指定團體所組成。這六個團體全屬香港六宗教領袖座談會的成員。宗教界界別分組獲分配40個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有關條例附表第6(2)條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
3. 現時的選舉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有關將配予該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席位數目在指定的團體之間分配的規定,已載於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而制定的《2000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第542章,附屬法例)(“現行命令”)。該命令指定的席位分配安排是在徵詢香港六宗教領袖座談會的意見後擬妥的。鑑於有關選舉委員會組成的條文,包括就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席位制定命令的權力,已從《立法會條例》中刪去,移往有關條例,現行命令已停止生效。故此,我們須制定新命令,就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40個席位的分配作出具體規定。
命令
4. 新命令的條文主要取材自現行命令,而採用的分配辦法也與該命令所訂明者相同。命令的第2條及附表指明指定團體以下列辦法分配選舉委員會席位數目:
天主教香港教區 7
中華回教博愛社 6
香港基督教協進會 7
香港道教聯合會 6
孔教學院 7
香港佛教聯合會 7
現時的選舉委員會於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成立時,選舉委員會宗教界界別分組獲編配的40個席位,根據指定團體達成的共識,按照上述辦法分配。現時在選舉委員會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40名委員,不會因新命令的訂立而受影響。
立法程序時間表
5. 命令將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刊登憲報,並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以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議決程序。
與基本法的關係
6. 律政司認為,命令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對人權的影響
7. 律政司認為,命令符合《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
法例的約束力
8. 命令不會影響有關條例現有的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9. 命令不會對財政和人手造成影響。
公眾諮詢
10. 我們為二零零零年七月十四日組成的選舉委員會訂立現行命令時,曾於二零零零年通過香港六宗教領袖座談會徵詢各指定宗教團體的意見。該命令訂明的席位分配辦法,反映了六個宗教團體當時的共識。由於新命令訂明的席位分配辦法,與根據《立法會條例》而制定的現行命令相同,所以我們認為無須進行公眾諮詢。
宣傳安排
11. 我們會於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二日發出新聞稿,並會安排發言人回答傳媒和公眾的查詢。
查詢
12. 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159與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4)何珮玲女士聯絡。
政制事務局
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一日
KF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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