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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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號︰CAB C5/7/7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
(第554章)
《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
引言
在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六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官指令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45條制定《選舉開支最高限額(行政長官選舉)規例》(“規例”)。
背景和論據
一般背景
2.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5條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制定規例,為選舉(包括行政長官選舉)訂明選舉開支限額。有關規例並會提交立法會,以如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程序審議。
3. 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一經設定,各候選人為選舉而作出的開支,便不得超逾有關限額。任何人如違反這項限制,循公訴程序審訊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只要不超逾限額,候選人可全權酌情決定選舉開支的運用方式及用途。
就行政長官選舉設定選舉開支限額的原則
4.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附件一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大部分選舉委員會委員是由不同界別選出,代表社會各階層。《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職權,涵蓋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的廣泛事務。行政長官的政策會影響到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市民的福祉。有鑑於此,競逐行政長官職位的候選人理所當然需向公眾人士宣傳競選政綱。
5. 因此,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必須定於一個可讓候選人向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市民宣傳其競選政綱的水平。就此而言,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會選舉五個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限額合共為1,000萬元。
規例
6. 規例訂明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為950萬元。規例會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
立法程序時間表
7. 規例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九日在憲報刊登,並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以如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程序審議。
與《基本法》的關係
8. 律政司認為,規例並無抵觸《基本法》內不涉及人權的規定。
與人權的關係
9. 律政司認為,規例與《基本法》內有關人權的規定一致。
法例的約束力
10. 規例不會影響《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現有的約束力。
對財政和人手的影響
11. 規例的制定,不會對財政或人手帶來直接影響。
公眾諮詢
12. 當局是與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討論後才制定規例。
宣傳安排
13. 當局會在規例刊登憲報前發出新聞稿,並安排發言人解答傳媒的查詢。
查詢
14. 如對本參考資料摘要或規例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10 2064與政制事務局助理局長孫玉菡先生聯絡。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八日
檔號︰CAB C5/7/7
CS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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