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去年年底有報章報道,一名行政會議成員(行會成員)兼立法會議員及其家人,於去年九月至十二月減持在港擁有的資產(包括十三個住宅單位和七幅地皮);有輿論關注該名行會成員是否因接獲內幕消息而減持該等資產,令市民關注當局能否確保行會成員不會因獲得敏感的內幕消息而謀取暴利。另外於二○一○年,該名行會成員及其家人在當局推出打擊炒賣住宅樓宇措施前「摸貨」獲利,已有輿論懷疑這是否因為他取得內幕消息,但當局沒有就事件進行深入調查。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二○一○年該名行會成員及其家人「摸貨」獲利的事件後,有否收緊行會成員申報利益的制度,以加強透明度和問責性;
(二)過去三年,行政會議在討論房屋和土地等敏感議題時,曾否以涉及利益衝突為由,不容許持有大量物業單位和地皮的成員取得文件和參與討論;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過去三年,行會成員因涉及利益衝突而向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申報利益的次數為何;行會成員就涉及房屋和土地的議題而須申報利益,以及避席不參與相關討論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我代表當局回答劉議員的提問。
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公正無私和不偏不倚。制度要求行政會議成員定期申報利益,以便公眾和當局監察是否出現藉行政會議成員身分取得非公開資料而獲利的情況。
具體來說,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都要登記其個人利益,主要包括受薪董事或工作職位、在香港或外地擁有的土地及物業、佔有關公司已發行股本超過百分之一的股權等。登記的利益如有變更,須在十四天內作出申報。全部申報資料都上載至行政會議網頁,供公眾查閱。
行政會議成員亦要以保密形式,每年向行政長官申報詳細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論持股數量)以及期貨或期權合約。上述利益如有變更,以及成員進行超過港幣二十萬元的貨幣交易,須在兩個交易日內申報。
此外,當行政會議成員對某項行政會議議題有重大個人利益關連時,利益申報制度下的避席安排,可有效防止有關成員取得非公開資料而獲利。
劉議員在問題中提到一位行政會議成員在二○一○年的所謂「摸貨」獲利事件,政府必須嚴正指出,在事件經傳媒報道後,當局馬上展開深入調查,對該成員所申報的物業買賣資料,以及行政會議在相關期間內曾經討論的涉及土地或物業的議題及相關文件作出詳細檢視和分析。結果顯示,該些物業買賣,並無與行政會議討論的議題構成直接衝突,亦無證據顯示該成員曾經利用行政會議的機密資料圖利。當局的結論,已經在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向立法會作出交代。而行政長官辦公室亦於同日致函劉議員,闡釋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以及就該事件所進行的檢視和分析工作。
劉議員在問題中又指該行政會議成員在去年減持若干土地和物業資產,當局亦審視了相關情況,並無證據顯示該成員是由於取得行政會議的機密資料而減持該等資產。
就劉議員的三個具體提問,謹答覆如下:
(一)現行的申報制度是嚴謹而有效的。在二○一○年發生行政會議成員漏報房地產利益的事件後,當局檢視了相關規定,認為有需要釐定更清晰的條文,以避免出現錯誤理解規定的情況。由於所涉的技術性問題複雜,需要較多時間分析和草擬條文,並徵詢行政會議成員的意見。現時相關工作已經處於最後階段,我們的計劃是在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
(二)我剛才在主體答覆中指出,利益申報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公正無私的意見。如果行政會議要討論的項目涉及個別成員的直接和重大利益,該成員便要避席,亦不會獲發相關文件。直接和重大利益,包括以下類別的利益:
(i)重大的個人金錢利益,而有關利益可能因行政會議的決定受到重大影響;
(ii)成員身為公司的董事、合夥人或顧問,而可能因行政會議的決定而受到重大影響;
(iii)成員以專業身分向與待議事項有關的任何人士或團體提供意見或擔任代表;
(iv)其它密切或重大利益,而這些利益如被公眾得悉,按常理或會令人認為有關成員所提出的意見,是基於個人利益或關連,而不是基於其提供公正持平意見的職責。
按照上述原則,行政會議個別成員持有物業和土地的數量多寡,並非判斷該成員是否要避席的絕對因素。即使某成員只持有一項物業,而該物業可能因行政會議的決定而受到重大影響,該名成員亦要避席。
(三)過去三年,行政會議成員就行政會議個別議題,包括涉及房屋和土地的議題而須申報利益或避席的統計數字,分別列於附件。
完
2012年2月22日(星期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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