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動議辯論「政治委任官員的離職就業安排」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今日吳靄儀議員提出議案,要求特區政府檢討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審核制度及落實一系列的建議。而黃宜弘議員提出的修正議案,促請政府盡快就規管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事宜進行檢討。原動議與修正案的有關措辭及重點要求都有所不同,我希望先就原動議中的三方面作出回應。
現時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規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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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特區政府十分認同政治委任官員須具備最高度的誠信操守,亦明白大眾市民認為政治委任官員的表現和行為要有適當的規範。
為了回應社會及立法會的關注,特區政府在二○○二年六月發表《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並在二○○七年十月將其修訂為《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以涵蓋所有政治委任官員,使他們受到守則有關申報利益、披露官方資料、離任後受僱規定等條文一併規管。
在規管離任後受僱規定方面,《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5.15條訂明,政治委任官員如欲在離職後一年內展開任何工作,在任何商業或專業機構出任董事或合夥人,或獨資或與他人合資經營任何業務或專業服務,必須事前徵詢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在收到有關前任官員離職後工作或接受委任的徵詢意見要求後,諮詢委員會須依循以下指引作出考慮:
(一)有關工作或委任會否影響或削弱政府履行各項職能的表現;
(二)有關工作或委任會否引致負面的公眾反應或公眾觀感問題;
(三)有關工作或委任會否令其將來的僱主得以掌握該官員在任期間所獨享的資料,因此享有優勢而對競爭對手造成不公;以及
(四)前任官員的工作和應用其專門技術及經驗的權利,會否受到不合理限制。
在處理徵詢意見申請的過程中,諮詢委員會除了會考慮前任官員提供的資料,亦會向有關政府部門徵詢意見和索取評估,以判斷該名前任官員以往在政府的職務與有關工或委任是否有關連和會否構成利益衝突。
在完成整個處理申請的程序,諮詢委員會會公開作出徵求意見申請的前任官員的個人資料及擬接受的工作或委任摘要,以及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讓公眾知悉。
故此,大家可清楚理解到現時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規管是有根有據,有規有矩,而並非吳議員所指的「非常粗疏」。
政治委任官員應面對更嚴格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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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吳議員亦認為政治委任官員在離職後就業的規管應較首長級公務員更嚴格,並要求特區政府應檢討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審核制度,包括增設禁制期及延長管制期。
我必須指出,政治委任官員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是有所不同的。
公務員是常任性質,但政治委任官員的任期不會超過提名或作出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五年任期。在符合防止利益衝突的大原則下,如訂立的措施過分限制政治委任官員在完成任期後的就業自由和權利,可能會令部分有志加入政府領導層的專業、商界和其他界別人士卻步。這會局限政治委任官員的人選範圍。
因此,在制定有關規管政策和措施時,我們必須一方面保障公眾利益,另一方面亦須保障個人權利,在這兩大原則之間取得適當平衡。我們認為目前的規管安排是恰當的。
事實上,公眾利益和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的就業權利不是必然有矛盾的。在沒有利益衝突的大前提下,如果容許具備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前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在社會上不同崗位繼續發揮所長,為香港社會作出貢獻,我們認為是良性的人才流動,符合香港社會的整體利益。
設立獨立、高透明度及向公眾問責的審批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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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面,至於有關吳議員要求設立獨立、高透明度及向公眾問責的審批委員會,負責審核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的申請,我們認為沒有這個需要。
目前,諮詢委員會在處理每一宗徵詢意見的申請後,已經會將有關前任官員的個人資料、擬接受的工作或委任摘要,以及公開委員會所提出的意見予以公開,這可讓市民大眾、傳媒以及立法會有效監察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的工作安排。我們認為目前的安排已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和是恰當的。
回應修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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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想藉此機會回應一下黃宜弘議員提出的修正議案。黃議員提出的修正議案的措辭,與立法會調查有關梁展文先生離職後從事工作的事宜專責委員會的報告內就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就業規管所提出的意見總體上是一致的。專責委員會報告內的意見是立法會跨黨派議員經詳細討論後達致的一套意見,特區政府對不同黨派及各位議員所表達的意見是理解的。
我們認為總體而言,現時規管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的安排是行之有效的。然而,政府會繼續留意社會各界對政治委任制度的實際運作情況、各方面的意見,當然亦會細心考慮今天在議事堂中各位議員所表達的意見。
代主席女士,作個開始,我先表達這些重點,稍後在聽取各位議員的意見後,我會再作回應。多謝。
完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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