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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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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八)(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第3D條(行政長官不是政黨成員)的致辭全文:

  主席,在我來立法會處理這兩項《條例草案》前,已有朋友說,今次應該是一次政制辯論的長跑。今早我們討論吳靄儀議員的修訂,其實好像已跑了半次馬拉松。

  我想作幾方面的回應。首先,我要表明一個很基本的態度。作為處理政制的局長,我經常要與不同的黨派和議員接觸。我其實很尊重大家──有黨派背景也好,沒有黨派背景也好──今早談到對香港政制發展的抱負,及很希望作為行政長官的人士可以有效管治香港。但我想向湯家驊議員和吳靄儀議員說,《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規定一個候選人在成功當選後要退黨,這安排的根本理念不在於行政長官要政治中立,這並非我們的思維。我們完全知道行政長官是在香港社會中最政治的人物,因為他要負責香港的管治。要做管治,就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就要做抉擇。要做抉擇,要拍板的,就是最政治的人物。亦因為他是最政治的人物,他就要平衡不同黨派的訴求和利益。在香港現時政治發展的程度和階梯,行政長官沒有政黨背景是比較實際和有效的。

  我們曾進行民意調查,有逾半市民不希望香港的行政長官屬於某個政黨。為甚麼?因為香港現在的局面是政黨林立,選舉制度亦是用「比例代表制」。在議會內,大小黨派都有份參與,但沒有一個或兩個黨派可以作為立法會的最大黨派。香港黨派的人數在幾百人的是有,達一千人的已少,逾一萬人──現在接近二萬的,則只有一個黨派。在這情況下,大家是可以掌握民情,但任何黨派都不能代表絕大部分市民的利益。所以,話說回來,市民是接受亦希望在現時發展的階梯和程度,香港的行政長官沒有黨派比有黨派背景好。

  大家試想,如由某黨派的黨魁或其頭號人物作行政長官,其他黨派在議會內外到底會支持還是不支持?我們現在的行政長官是沒有政黨背景的,在爭取大家的支持時已是這樣困難,如果是由屬於某黨派的人士出任行政長官那就更加困難。但話分兩頭,我認為行政長官是需要充分利用《基本法》給予的空間,可以考慮與不同的黨派組成非正式的政治聯盟,在我們提出政策前可以與不同黨派商討,在內部取得共識才出台。我稍後再談怎樣去做。

  第二方面,我想回答一下有幾位議員談到為甚麼沒有政黨法。我明白有些議員希望有政黨法,但我亦想再說,在香港政黨現時的發展層次和階段,沒有政黨法比有政黨法好。政黨法是為了甚麼而訂立?如果我們提出來,市民就希望這法例可以規管作為政黨的團體參選、參政,代表市民。現在香港的政黨的發展都仍是在比較初期的階段,是方興未艾,所需要的是更多的發展空間,而不是更多法律的規管。如果這條政黨法有很多規管,那就要明確了。例如,不同黨派的資金和捐獻的來源,是本地也好,外地也好。這些在現階段,我相信不同政黨都不一定會支持的。

  甚麼是向大家提供更多發展空間?我其實想得很實際。自從在二○○二年開始出任這局的局長,每次有機會我都會建議增加議會的選舉議席。區議會議席就由三百九十席增加至今年的四百一十二席;在立法會方面,經第二次努力,終於由六十席增加至七十席。有新的議席,參選的人數就可以有更多,政黨內部亦可以有更替,讓年青一輩「上位」,從政年日較長的亦未必需要立即退下,這樣我們就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接着我想解答四、五個問題。有議員問主要官員班子是否「單打獨鬥」?我要很清楚地告訴大家:絕對不是。我們每天都有「早禱會」,會商討今天、本星期、未來數星期要處理甚麼事宜。大家回想一下,在去年處理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時,雖然大家對我們的「起錨行動」有不同的品評,但事實是並非只有我一人出來面對大家和爭取支持,而是整個班子一起爭取的。

  又有人問,如果由一位沒有政黨背景的人士出任行政長官,到底會否有政綱?有議員已指出,不論是董(建華)先生或是曾(蔭權)先生都有提出政綱。作為政治委任的局長或副局長,我們都是認同其政綱才加入這五年一任的政府。我們是按照曾特首競選時的政綱來落實我們的工作,包括十大基建和其他法律等。

  第三個問題是馮檢基議員和數位議員都有提出的,就是香港的政制發展與內地的關係。我覺得根本的道理是清楚的。香港是個相對很小的地方,有七百萬人,有自由的風氣和有法治的基礎,在香港發展出來的選舉制度和民主制度是適用於香港的土壤。而內地有十三億人口,有着很不同的歷史背景,在內地發展政制,自有其本身的方向。

  我要回應一下的第四個問題是雖然陳偉業議員現在不在場,但他剛才問我們究竟有沒有檢討過香港的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答案是當然有,否則我們去年不會通過二○一二年的行政長官選舉的方案,亦不會把選舉委員會的人數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他提出了另一個問題,指現時在內地從政領導層的人士只做兩任而已。可能他忘記了,我們在一九九○年訂立《基本法》時已訂明,按照《基本法》第46條,香港的行政長官只出任兩屆,只可以連任一次。所以,香港有自己按照《基本法》的一套制度。

  最後我要再總結一下。主席,一個沒有政黨背景人士出任行政長官,在香港施政的竅門在哪?我們未必有完美的答案,但有切實可行的答案,就是按照《基本法》,各任的行政長官有空間成立非正式的政治聯盟。《基本法》第55條列明行政長官可委任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為行政會議成員。這裏有空間讓他邀請一些在立法會有票的黨派代表或獨立議員加入行政會議。而在香港的實際情況是,政府與各位作為黨派和議員都互相需要。

  譚耀宗議員認為黨內未必有足夠經驗或人才出任行政政府的領導層。而我們在政府出身的同事,行政經驗會較多,在政府內部政策研究的資源及機會也會較多,但我們欠缺的是甚麼呢?我們沒有像你們般直接參選,和不同界別和地區天天聯繫。你們掌握社會的脈搏,你們所給予的意見和我們觀察到的社會民情是有一段距離。但如果我們合而為一,香港就有希望。所以《基本法》第55條是有空間讓行政長官可以邀請有黨派背景和在議會內有支持的人士,加入行政會議。

  自二○○二年開始,作為司長、局長、副局長和被政治委任的同事,是可以有黨派背景的。雖然劉健儀議員說唐(英年)司長已脫離了他們的黨(自由黨),但我們的政策是可以如此。現時在我們的政治委任班子內,也有部分同事已是有政黨背景的。所以這情況是,雖然行政長官不可由有黨派背景人士出任,而有黨派背景的人士不可擔任首席執政的政治人物,但香港的黨派是完全可參與香港的政治和管治;不可以作執政黨,但可以充分地作為參政黨;可以加入行政會議,可以加入主要官員班子。我們已逐步建立了這制度,由現在至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前,我們尚有兩次機會,積極推動和參與。

  在約一年內,第四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將會展開。六年後,也會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由現在跑到二○一七年,大家不要放棄這兩個機會,積極表達立場、意見和參與。希望大家今後可繼續批評主要官員的工作是否做得好,但不要再說這制度不適合香港。我們在未定普選時間表前,已先制訂政治委任主要官員制度,類似外國的「內閣制」和「部長制」,就是希望有朝一日,在二○一七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時,不論他原先的背景如何,那位人士可以有一個班子為他撰寫政綱,爭取社會上不同界別和市民的支持,在成功當選後就可組閣。我相信屆時非正式的政治聯盟會更加成熟、有規模,而在座所代表的黨派的參與和香港政治的互動是會更緊密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1年3月3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