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
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提交的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CAT/C/24/Concl.3
二零零零年五月九日
原文:英文
未经校订版本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二十四届会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一日至十九日
审议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9条所提交的报告
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和建议
(注:本文件只节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段落)
中国
1. 二零零零年五月四日、五日和九日,委员会举行第414、417和421次会议(CAT/C/SR.414,417 and 421),会上审议了中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AT/C/39/Add.2),并作出下列结论和建议:
I. 引言
2. 中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包括两部分,第I部涵盖中国全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第II部则只讲述香港特别行政区。
3. 委员会欢迎中国的第三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按照缔约国撰写报告的一般准则拟备。对于缔约国所提交的补充资料和答覆,以及中国与委员会保持的具建设性合作关系,委员会表示欣赏。
第I部- 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V.建议
19. 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作出声明,以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公约第21和22条,并撤回对第20条所作的保留,以及确保第20条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II部- 香港特别行政区
VI. 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及困难
26. 委员会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中国,并无带来妨碍公约实施的因素及困难。
VII.予以正面评价的事项
27. 委员会赞扬中国政府已采取所需的步骤,确保公约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香港特区政府并拟备报告的某些部分。
28. 委员会欢迎香港特区政府释放所有越南难民和船民,并关闭望后石难民中心。
29. 委员会欢迎香港特区政府通过法例,以助引渡涉嫌施行酷刑的疑犯。
30. 委员会认为,加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的独立性,是积极可取的做法。
31. 委员会欢迎香港特区政府提高某些性罪行(如乱伦)的最高刑罚,并废除就性罪行提供佐证的规定。
32. 委员会欢迎香港特区政府为执法人员提供训练课程及采取其他教育措施;并欣悉当局使用摄录机拍下接见被羁留人士的过程。
VIII. 关注事项
33. 委员会关注到,根据香港法例第427章《刑事罪行(酷刑)条例》被控触犯施行酷刑罪的人,可用"合法权限、理由或解释" 作为免责辩护,以及该条例对公务人员一词所下的定义,均并非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的规定。
34. 委员会又关注到,香港特区政府从未引用过《刑事罪行(酷刑)条例》去起诉任何人。但委员会察悉,在某些情况下其实是有足够理由去提出起诉的。
35. 委员会关注到,并非各种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均已纳入《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的规管范围。
36. 委员会察悉并关注到,香港特区政府处理难民的做法,未必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的规定。
IX. 建议
37.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政府采取所需的步骤,以确保对施行酷刑(公约第1条所指者)的人提出有效的起诉和予以适当制裁,并根据公约的规定设法防止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38.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政府继续致力确保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成为法定组织,并拥有较大的权力。
39. 委员会建议沿用并加强现有的防范措施,包括为执法人员提供训练。
40. 委员会建议香港特区政府使处理难民问题的法律与做法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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